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跨黨派立委被控集體收賄的SOGO案,台灣高等法院經過4年審理,今(21)日宣判,曾在開庭時痛批檢方起訴內容是張冠李戴、移花接木合法的政治獻金被說成賄款「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立委陳超明,及辯稱座談會是東吳大學辦的活動因此去「打招呼」的前立委徐永明逆轉改判無罪,陳超明的助理梁文一及趨勢民調公司前總經理吳世昌也改判無罪,其他均上訴駁回。可上訴。

台灣高檢署就立委SOGO案二審判決結果表示,等收到判決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立委SOGO案中的被告,立委廖國棟的助理丁復華、立委趙正宇的助理林家騏在一審時分別被宣告緩刑4年及5年,2人未提上訴,李恒隆、郭克銘認罪協商,也未提上訴,因此,高院審理範圍僅限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梁文一、徐永明、吳世昌及趙正宇、余學洋等人。

高院合議庭改判無罪理指出,陳超明、梁文一部分:公訴人所舉證據及本院依據卷內資料調查之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超明、梁文一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其一、被告陳超明與經濟部之電話聯繫,是否可認定係收取包裹為政治獻金之賄賂,仍非無疑,尚難認定二者間具 有對價關係;二、本案仍不足以確認被告陳超明知悉被告梁文一與翁華利、李恒隆相約見面之情形;且108年10月間距108 年12月20日已近2月,被告陳超明是否將此事聯結(即被告梁文一告知郭克銘將捐助政治獻金之事),亦有疑義。

況時值立法委員選舉,被告陳超明所關注者為其民調與選舉成敗,被告陳超明與梁文一為民調之事多所聯繫,亦屬合理。從而,仍難以被告梁文一積極處理政治獻金之事,且與被告陳超明多有聯繫,即認其係經被告陳超明之授意而為,猶無法證明被告陳超明、梁文一與李恒隆間,具交付、收受賄賂之合意。

徐永明、吳世昌部分:公訴人所舉證據及本院依據卷內資料調查之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超明、梁文一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其一、本案證據仍不足以積極認定李恒隆願意捐助政治獻金之事,與東吳大學公聽會之協辦(洽借場地與出席公聽會),其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被告吳世昌雖言:時代力量是小黨,選舉很辛苦,請李先生「幫忙找一些朋友」幫忙捐點錢給時代力量等語,或係基於選舉將屆而為時代力量募款所言;對照李恒隆於第一審之供、證述:108年12月2日其與被告徐永明、吳世昌間就合辦公聽會與政治獻金並無約定;以及郭克銘於第一審證稱協助時代力量政治獻金之募款,與公聽會並無關係等情。所以本案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徐永明、吳世昌與李恒隆間,具期約賄賂之合意。

至於蘇震清、廖國棟部分,合議庭審理後,依卷內證據,足認被告蘇震清、被告廖國棟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事證明確,均依法論科。

原審據此分別量處蘇震清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廖國棟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及就其2人未扣案犯罪所得宣告 沒收及追徵,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應予維持。蘇震清、廖國棟上訴否認犯行,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余學洋、趙正宇的上訴部分,判決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公訴人所舉證據及本院依據卷內資料調查之結果,認尚無法證明余學洋、趙正宇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原審以不能證明余學洋、趙正宇犯罪為由,諭知無罪判決,經核尚無違誤,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蘇震清、廖國棟部分,得上訴;陳超明、梁文一、徐永明、吳世昌部分,檢察官得上訴;余學洋、趙正宇部分,檢察官得依刑事妥訴審判法第9條規定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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