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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翻攝自總統府官網)


立法院院會8日表決「國防特別預算條例」,一如預料行政院版1.25兆元被封殺,最終通過的是藍白立院黨團當天早上才做出共識提修正動議的上限「7800億版」,非中國國民黨原先內鬨的黨中央「3800億+N」版或藍營立委「8000億版」。國防部對此表示,藍白「7800億版」軍購條例刪除「台灣之盾」骨幹「強弓中程反彈道飛彈」經費,其他刪除項目亦影響國內無人機產業發展、AI輔助情報決策、台灣戰術網路(TTN)…等國防建設建構。總統府今(11)日下午發出總統令,公布藍白7800億版「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對於被刪減的採購項目與經費,行政院長卓榮泰今(11)日透露,政府一定會有所作為來挽回人民的信心跟國際對台灣的信賴,被外界解讀應會有提出第二波軍購特別條例的動作。

以下為總統府公布的「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條文」內容:

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43761 號

第 一 條 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要,建置可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之武器及裝備,運用重層嚇阻,強化防衛韌性,厚植國防實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 三 條 國防部辦理本條例所定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國防相關法令辦理之,並視計畫性質,就其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裝備規格、取得方式、期程規劃、財務方案、後勤支援、維修整合、預期效益及風險控管等事項,提出詳實規劃;其涉及重大政策或整體戰力結構者,應分別擬具可行性評估、整體規劃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第五條所定項目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第 五 條 本條例所定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一、M109A7 自走砲。二、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三、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四、標槍反甲飛彈。五、拖式 2B 反甲飛彈。六、下列經美國政府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同意售予之軍購項目:(一)軟、硬殺混合反制無人機系統。(二)各型反彈道及防空飛彈。(三)中低空防空系統。

(四)反甲飛彈戰備存量補充案。

本條例所編列特別預算案,應載明採購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具體名稱、數量、預算金額、全壽期維持成本及預計執行年度。

第 六 條 依本條例辦理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之採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項目之第一批發價書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億元,前條第一項第六款項目應俟取得美國政府正式同意售予後,依據第二批發價書覈實編列預算案,其預算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億元;預算之編列,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限制,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相互流用。前項採購採一年一期方式編列,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行政院應於本條例通過後一個月內,就第一批發價書預算案向立法院提出下列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籌編預算案;第二批發價書預算案亦同:

一、本條例施行前,我國過去五年軍事採購之項目、金額、效益與到貨情形。

二、本條例採購項目與前款採購之關係,籌獲建軍後如何有效提升聯合作戰效能。

三、第五條採購項目之籌獲期程、預期交貨時間與全壽期維持成本。

四、因應本條例之採購後國軍人員維持、後勤補給支援、資訊通信系統維護之策進作為。

立法院同意前項各款專案報告後,行政院應於二個月內將第一批發價書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第二批發價書預算案亦同。行政院應於立法院審議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項目時併同提出採購進度、付款情形、裝備到貨及驗收狀況、次期特別預算案籌編及支用規劃之專案報告。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之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本條例施行期間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不得少於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

第 七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二、主管機關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辦理流用前,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流用。

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並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主管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依法執行並落實監督機制,確保國防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第 八 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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