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與張姓同事共同居住在員工宿舍,2人酒後口角,黃男竟持水果刀朝張男猛刺,甚至張男的腸子也在黃男猛刺下被拉出,黃男因此不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今(13)日依殺人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3年6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黃男與張男為同事,2人共同居住於位在桃園市龜山區之員工宿舍房間。於114年5月26日晚間7時許,黃男與張男酒後發生口角爭執,經宿舍管理員將黃男換宿調離至隔壁房間後,黃男仍氣憤難耐,於同日晚間11時5分許,先持空米酒瓶敲擊張男頭部,再持水果刀朝張男腹部猛刺1刀,黃男於拉出該水果刀時,亦造成張男腹部內腸子露出。

黃男見狀隨即至宿舍1樓叫醒其同事並大喊「我殺人了,快叫警察跟救護車」,其同事遂撥打電話報案。而於員警到場時,黃男當場坦承自己殺人,自首而接受裁判。張男經送醫急救,惟仍於114年5月29日晚間9時48分許,因腹部創傷,於手術治療後腸缺血性壞死併發敗血症而不治死亡。

國民法官法審理認為,被告對於犯罪的客觀事實坦承不諱,佐以檢察官提出之各項證據,參以被告先以空米酒瓶敲擊被害人頭部,再以左手扶被害人腰部、右手持水果刀刺被害人腹部且刀刃沒入程度甚深、造成被害人腸子露出等情,足見被告就其所為具殺人之間接故意,其殺人犯行堪以認定。被告所為,係犯刑法殺人罪。被告於犯後自首並接受裁判,衡量其自首情節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國民法官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並無深交,與被害人酒後發生口角爭執後,經宿舍管理員調處、更換房間,距前述口角爭執已約3小時,仍未能克制自身情緒或選擇其他排解紛爭方式,趁被害人休息、無防備之際,持空米酒瓶、水果刀為本案犯行,致被害人喪失寶貴生命,亦對被告及被害人任職之公司產生一定影響。

並考量被告為基層臨時工,智識程度正常,但對人生較無規劃,而因欠缺與家人、朋友之互動,人際關係薄弱,且被告已有多次包含酒駕在內之前科,此次又於酒後為本案犯行,未從先前之案件得到教訓。

被告犯後請同事報警、叫救護車,留在現場向前來之員警坦承犯行,對案件偵辦有所助益,然其未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或為任何損害填補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3年6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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