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裁決:AI工具輔助訴訟受保護 涉機密資訊處理須披露
美國科羅拉多聯邦地區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orado)於今年3月30日針對一宗涉及人工智慧(AI)工具使用的訴訟案件做出裁決,釐清了AI時代下,訴訟工作成果(work product)的保護範圍與披露義務。此案為AI在法律訴訟中的應用,以及電子證據開示(eDiscovery)帶來新的參考依據。
該案名為 Morgan v. V2X, Inc.,原告是一名未經律師代理的當事人,指控其雇主 V2X 公司(V2X)存在惡劣工作環境、基於種族及國籍的解雇,以及因吹哨檢舉而遭到報復。被告 V2X 公司則主張,解雇係因職場投訴與調查後之合法理由。訴訟過程中,由於雙方皆開始使用AI工具,V2X 公司提出動議,要求修正保護令,以應對AI工具的使用並強制原告披露所使用的AI工具名稱,主因是擔心機密資訊可能因AI工具而洩露。
該名原告主張,其選用AI工具的名稱受到工作成果原則的保護,因這會揭示其思維印象與訴訟策略。他並認為,披露此資訊將使其在面對資源豐富的企業被告時,產生「技術落差」。然而,V2X 公司則強調,有必要了解對方使用的AI平台,並修正保護令以防止機密證據資料被輸入至會蒐集和儲存用戶數據的主流AI平台。
聯邦治安法官 Maritza Dominguez Braswell 在裁決中指出,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6(b)(3)條(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26(b)(3)),工作成果保護原則同樣適用於未經律師代理的當事人,並延伸至AI工具的使用。法官強調,在AI這個「最強大的知識工具」背景下,將此保護延伸至未經律師代理的當事人尤為重要。她解釋,將資訊輸入第三方AI平台,不應自動視為放棄工作成果保護,並類比其與電子郵件的隱私預期。法院認為,即使AI工具在技術上「揭露」資訊給第三方,這些資訊在未經法律程序強制下,極不可能落入對方手中。
然而,法院也裁定,工作成果保護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適用。該名原告未能證明披露AI工具的名稱會揭露其思維印象或訴訟策略。因此,法院命令該名原告必須披露其用於處理機密資訊的任何AI平台名稱。這項裁決對於AI在法律實務中的應用,尤其是在電子證據開示和工作成果保護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