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301條款提議對台加徵10%關稅 經濟部:122條款落日轉軌、不疊加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今天宣告301條款「強迫勞動」調查結果,提議對台灣加徵進口關稅10%。對此,經濟部今晚指出,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對等關稅違法後,美國政府為延續關稅政策,因此依《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採取過渡性法律依據,期間150天,並啟動301調查,置換原對等關稅所依據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法律基礎,故美國完成301調查後所給予各國的最終關稅,將於122實施期間屆滿落日後,轉軌適用301條款,對各國提出最終關稅,因此應無122條款疊加301條款的關稅稅率問題。
經濟部指出,目前輸美產品項目分為兩類,一類為依據《1974年貿易法》232條款調查項目(如鋼鋁銅、汽車零組件、木材、半導體、藥品產品等),另外一類為依據《1974年貿易法》122條款課稅的項目。
美國白宮自今(2026)年2月24日施行「122條款」啟動後,預計將於7月24日落日,122條款關稅將歸零;另外,3月11日及12日美國USTR分別宣布依據《1974年貿易法》301條款啟動調查「製造業部門結構性產能過剩」及「疏於對強迫勞動採取行動」,各界預期美方將於122關稅落日之前完成301調查。
經濟部強調,將會配合台美談判小組行動,與美方持續保持密切聯繫,考量已是與美方完成協議的國家稅率有相對優勢,台灣應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我方將盡力爭取及鞏固我國國家及產業利益。
經濟部指出,台灣在內54個經濟體被認定「未實施且未有效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另6個經濟體被認定未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包括加拿大、厄瓜多、歐盟、印尼、墨西哥及巴基斯坦。
USTR認定:各受調查經濟體未能禁止及有效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之情形,屬「不合理」(unreasonable),蓋破壞消除強迫勞動之普世目標;允許利用強迫勞動之企業以較低成本生產,扭曲市場競爭條件;損害未使用強迫勞動企業之獲利能力;並助長規避現有強迫勞動進口禁令之行為。
對於「已實施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已於ART中承諾實施並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或「已實施部分禁令且具實際禁止效果」之經濟體,美方擬加徵10%關稅(台灣屬此類)。
其他45個經濟體,擬加徵12.5%關稅。
接下來,美方後續程序包括6月22日前提交公聽會出席申請「及」證詞摘要;7月6日書面意見提交截止日;7月7日舉行公聽會(公聽會後5日內提交反駁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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