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拍板考績新制 公務員改分3級、「1情況」最重恐丟鐵飯碗
考試院院會今天(14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近日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此次修法大幅調整公務員考績制度,除將現行甲、乙、丙、丁四等次,改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也取消過往備受爭議的甲等75%人數上限。考績獎金同步調整,「優秀」提高至1.3個月、「良好」維持1個月;若考列「未達良好」,將給予半年改善期,屆期仍未改善,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將予以免職。
考試院表示,考績制度攸關政府運作效能與公務人員權益,第14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於113年12月上任後,即將考績制度列為優先改革議題,銓敘部也於114年上半年啟動檢討作業,並透過函詢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公務人員協會、電子問卷及官網留言專區等方式,廣泛蒐集基層公務員與社會各界意見,歷經6次專案說明後,完成修正草案並送交院會審議通過。
考試院指出,過去因甲等設有75%比例上限,加上甲、乙等獎金差距(甲等1個月、乙等半個月),衍生不少考績公平性爭議,因此此次修法將甲、乙、丙、丁4等次改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並明定評定標準。其中特別表現優異者列為「優秀」,其餘人員原則列為「良好」,兩者皆可晉本(年功)俸1級,獎金分別為1.3個月及1個月;已達年功俸最高級者,則維持加發1個月俸給獎金。
考試院表示,此次修法核心在於簡化考績制度、明確考核標準,並以公務人員實際工作表現作為評價依據,同步強化與陞遷制度連結、落實即時獎懲,並保障正當程序等權益。未來最近3年年終考績皆列「優秀」者,第3年可額外再晉本(年功)俸1級;最近5年內有3年列為優秀者,也將優先納入機關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以培育及遴選優秀人才。
此外,對於考列「未達良好」者,修法也建立改善機制,給予半年調整期,協助改善工作模式與績效;若改善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即應予以免職。
另為保障公務人員正當程序及救濟權益,未來涉及免職或降敘1級以上等重大處分時,也明定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委任律師或專業人員到場協助陳述意見。考試院強調,盼透過此次修法,建立更公平合理的考績制度,提升政府整體效能與服務品質。(責任編輯:王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