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拍板!公務員考績「改3級制」這情況最重恐免職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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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將現行四等制改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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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務員連續兩年考列「未達良好」,或三年內第二次被列為未達良好,最重可能面臨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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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取消甲等比例上限,考列「優秀」者獎金提高至1.3個月,以鼓勵績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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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將考績與升遷連動,連續三年考列優秀者可晉薪一級,並優先列入升遷名單。
相關組織:
考試院
考試院會14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近期將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重點包括調整考績等次、取消甲等比例上限,並強化獎優汰劣機制。
現行考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等,未來將改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其中,考列「未達良好」者將給予半年改善期,若期滿仍未改善,或3年內第2次被列為未達良好,將面臨免職。
獎金制度與升遷標準調整
在獎金制度方面,考列「優秀」者獎金提高至1.3個月,「良好」者維持1個月;同時取消過去備受爭議的「甲等不得超過75%」限制,讓考核更回歸實際表現。
考試院指出,過去因甲等比例設限與獎金差距,常引發考績不公爭議,此次修法透過簡化等次、明確標準,讓考績評量更具體,也減少同仁間的質疑。
此外,考績制度也將與升遷連動。公務人員若近3年考績皆為優秀,第3年可再晉薪一級;若5年內有3年為優秀,將優先列入升遷及訓練名單,以培育優秀人才。
修法同時強化懲處與程序保障。若公務員違反紀律,機關須即時處理,並依情節輕重分級處分;對於免職或重大懲處案件,也明定當事人可委任律師或專業人員協助陳述意見,確保正當程序。
考試院強調,此次修法希望讓考績回歸「以工作表現為核心」,建立更公平、合理的制度,進一步提升政府效能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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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TVBS新聞網》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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