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爆裂物炸毀廢棄校園 2男大生槍砲罪嫌起訴求重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余姓、周姓2名男大生購買火藥、硝酸銨等物自製爆裂物,今年4月3日下午到嘉義縣某廢棄國小校園內炸毀建物,嘉義地檢署偵查後,25日依槍砲罪嫌起訴2名男大生,並因2人6次製造犯行,應分論併罰,並審酌其行徑引起大眾恐慌、危害重大,建請法院就各次犯行均判處 有期徒刑7年6月。
嘉檢表示,今年4月3日下午民眾報案嘉義縣某廢棄國小校園內建築物,發生爆炸案,檢察長蔡宗熙特別重視,隨即指派檢察官郭志明指揮嘉義縣警竹崎分局深入偵辦。
檢警調查,余姓與周姓男大生共同謀議,由余男購買雷管、黑火藥,周男購置硝酸銨及柴油。分別在某國立大學宿舍及居所內,將原料依比例混合,製成俗稱「阿芒尼爾(Ammonal)」之具殺傷力爆裂物;自114年12月至115年4月間,先後在高雄市海邊某空地、嘉義縣某空地及某廢棄國小校園內引爆共6次。
其中115年4月3日在嘉義縣竹崎鄉某廢棄國小教室之第6次引爆,導致該處校舍主要結構毀損外推、喪失效用,對社會大眾生命、身體、治安具有重大危害的危險。
檢警於4月4日拘提被告2人,並在同意下實施搜索,當場扣得硝酸銨、鋁粉、 雷管20支、引線21支、爆裂物ETN及電子磅秤等大批化學原料與作案工具。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認被告2人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爆裂物,以及刑法故意以爆裂物炸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罪嫌。且6次製造犯行,應分論併罰,經密集偵查,於25日正式提起公訴,並審酌其行徑引起大眾恐慌、危害重大,建請法院就各次犯行均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照片來源:嘉義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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