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毒油案 中聯總經理更裁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中聯油脂提供國內三大食用油品牌「泰山」、「福壽」及「福懋」的大豆沙拉油原料,檢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並流入市面,台中地檢署9日搜索中聯等4間油品公司,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將中聯總經理余凌冲聲押禁見,台中地院開庭後裁定以2000萬元交保,經台中高分院發回更裁,台中地院開庭後,裁定余凌冲羈押禁見。可抗告。
中院更裁理由指出,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開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斟酌被告身為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總經理,長期統籌、綜理該公司業務,具有實質決策權限,有相當之人脈、資力及社會經濟地位,又本案中聯公司苯駢芘超標油品涉及諸多廠商、店家及消費者,被告未來可能面臨鉅額民事求償及嚴厲刑事責任,有逃亡之能力及動機。
另依檢察官提出之事證資料,被告與相關人員有刻意隱匿或編輯相關訊息內容之情,且本案尚有證人尚待檢警調查釐清案情,被告身為中聯公司總經理,其對員工、相關廠商人員有連絡管道及實質影響力,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共犯及滅證之虞,堪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羈押原因。
經審酌本案油品波及廣泛,嚴重影響食品安全,被告犯罪情節非微,考量台灣四面環海,實務上不乏有力人士在司法強制處分監抄下仍逃亡海外之案例,尤其現今科技發達,連絡方式新穎繁多,更難以有效防堵,經權衡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故依法裁定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中檢於9日指揮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航業調查處、台中市刑事警察大隊、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及彰化縣衛生局前往中聯、福壽、福懋及泰山等4家公司的6個處所搜索,並依法查扣設備機具、案關郵件、會議紀錄、檢驗報告、出貨資料、生產紀錄、進口報單、隨身碟、行動電話、儲油槽、設備機具等犯罪工具及不法所得,並約談被告中聯公司董事長蔡清松、總經理余凌冲、陳姓廠長、陳姓品研課副課長、福壽公司董事長洪堯昆、趙姓總經理、顏姓協理、黃姓副理、福懋公司董事長吳星澄、張姓總經理、泰山公司董事長劉偉龍等11人,及證人13人到案說明。
檢察官綜合研析扣案證據並互核被告、證人等之供、證述後,認被告11人均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嫌重大;其中被告即中聯公司總經理余凌冲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檢察官訊畢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中院開庭後,以被告余凌冲已承認檢察官所指犯罪事實,檢警機關亦已掌握部分證人或鑑定報告等重要證據資料,綜合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等,認如酌定適當保證金額,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限制手段,應足以對被告余凌冲形成拘束力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以新台幣2000萬元具保,並應限制住居,於指定時間至警局報到,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
檢方不服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審酌檢察官已就被告有何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具體釋明,原審未予具體說明檢察官所舉事證,何以不足以構成羈押之必要性,遽以經權衡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等情,即認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即有理由不備之違誤。發回台中地院更裁。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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