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友沒買票闖月台還推站務員落軌 台鐵五權站險釀死亡判5年再監護3年
台中一名街友因沒買車票與台鐵站務員發生爭執,竟猛力將站務員推落月台,導致對方撞擊鐵軌造成多處骨折,且當時列車即將進站,險釀死亡悲劇;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陳男一度辯稱是站務員自己踩空,後承認推人並稱「犯下大錯」,今日合議庭依殺人未遂罪,將他判刑5年,另施以監護3年。
去年10月6日下午3點多,陳男(39歲)因未購票闖入台鐵台中五權站南下月台,與台鐵張姓站務員發生口角,當時北上方向已有台鐵2619次列車準備進站,雙方爭執期間,陳男突然出手,以手肘及身體猛力推撞張男。
張男遭推後失去重心,直接從月台摔落鐵軌,身體撞擊後造成多處閉鎖性及粉碎性骨折。檢方調查發現,監視器清楚拍下陳男推人的過程,從動作及力道來看,並非輕微推擠,而是以全身力量撞向張男。
檢方認為,月台與鐵軌間具有高度落差,若遭推落者頭部直接撞擊鐵軌,可能造成顱腦重創;此外,當時又有列車即將通過,若張男無法及時躲避,極可能遭列車碾斃,因此認定陳男主觀上至少具有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期間,陳男一度否認犯下殺人未遂罪,辯稱自己持有身障手冊,當時張姓站務員站在月台警戒線附近與他爭論未購票,沒想到對方自己踩空摔下鐵軌,強調監視器畫面可以證明經過。
不過,面對法官追問後,陳男改口承認自己確實有推張男,並表示當時因為太緊張、害怕繼續爭執,「不知道為什麼要推人」,但強調沒有想殺人的意思,只承認「知道自己犯下大錯」。
公設辯護人則表示,陳男不否認推人導致站務員跌落鐵軌,但是否具有殺人的主觀犯意,仍須由法院依相關事證判斷。法官審酌陳男在月台上以明顯力道推撞張男,明知對方可能因此摔落鐵軌,且當時列車即將通過,仍執意推人,已具殺人不確定故意。
法院另就陳男是否因辨識能力下降而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要件進行審酌,最終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施以監護3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