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以大陸快篩試劑賄選里長 清白社區理事長夫婦反滲透法二審刑期加重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清白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邱瑞蓮與其夫陳文中涉嫌於111年參選清白里第14屆里長選舉時,以大陸廈門寶太公司生產的「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盒」賄選,士林地院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選罷法,分別判處邱、陳2人各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檢方及被告均上訴二審;高院今(9)日依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改判2人各徒刑5年8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檢方指控,邱瑞蓮及其配偶陳文中分別為台北市內湖區清白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榮譽理事長,並分別於107至109年間,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平潭實驗區社區營造師。
陳文中曾兩度參選清白里里長落選,被告2人至遲於111年6月24日決定由邱瑞蓮參加里長選舉,於同年8月29日登記參選。他們均明知未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不得輸入、供應醫療器材,且知悉衛福部於111年5月1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僅開放民眾限於個人自用,於每人一次、數量不超過100劑之範圍內,始無需專案核准而可自國外輸入新冠病毒快篩試劑,亦明知平潭實驗區台灣事務工作部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屬反滲透法所指之滲透來源,不得受其資助而為妨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為。
2人仍於111年5月中旬,經台工部微信暱稱「歐陽禎」告知,可無償提供廈門寶太公司「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盒」,於是利用「簡易進口方式」,允以每人可獲得10或20劑之條件,取得不知情的朱姓民眾等52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收件地 址等基本資料,再傳送予「歐陽禎」等人,並由台工部「方芳」、微信暱稱「ㄈㄈ」安排進口報關事宜,而自中國輸入快篩試劑共4320劑。
被告2人並為求選舉勝選,持這些快篩試劑,接續於111年6月25日至8月下旬某日,分別在清白社區發展協會、台北市內湖區之選民住處或附近,分別發送快篩試劑予設籍於清白里而有本案選舉投票權之馬姓選民等5人,請求其等投票支持邱瑞蓮,以此方式行求、交付賄賂,約其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高院合議庭審認,原審認被告2人犯非法輸入醫療器材、投票交付賄賂罪,固非無見,然其認被告2人未違反反滲透法第7條之規定,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其認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應予分論併罰,亦有未當。
被告2人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而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2人所為係受滲透來源所資助而犯投票行賄罪,即屬有據,應由高院就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被告2人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長期以來除以軍事威脅、外交圍堵等方式威脅我國國家安全外,尚以輿論戰、法律戰、心理戰之方式滲透我國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及社會安定,復趁疫情嚴峻之際,藉無償資助「中國」製快篩試劑之懷柔方式,製造國內防疫矛盾,遂行分化我國國民之目的,猶配合此統戰手法,受滲透來源台工部之資助,假借朱姓民眾等52人自用之名義,共同意圖供應而非法輸入大量本案快篩試劑醫療器材,除有害於主管機關對於醫療器材安全之審核,就國人健康致生潛在危險。
被告2人並為使邱瑞蓮順利當選,而持以對馬姓選民等5人行求、交付賄賂,影響其等投票意向,約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敗壞選風,妨害選舉投票制度之公平、公正,顯見其等國家安全及民主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嚴厲非難,兼衡以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輸入之本案快篩試劑數量、行求、交付賄賂之數量及規模、受影響之本案選舉層級及投票權人數、邱瑞蓮最終未獲勝選之結果,及其等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徒刑5年8月,並依公職人於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均宣告褫奪公權4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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