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前立委陳賴素美於擔任桃園縣市議員3屆任期內,因詐領助理費785萬餘元,一審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近日又涉嫌在擔任第9屆立委時,用「低薪高報、人頭助理等手法」,於4年任期內中飽私囊超過240萬元,桃園地檢署調查後起訴陳賴素美,請法院量刑並沒收犯罪所得240萬2337元。


桃園地檢署肅貪專組檢察官黃榮加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前立法委員陳賴素美詐領助理費一案,認定陳賴素美和其親友共7人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經過調查,陳賴素美聘請陳姓以及王姓親友擔任公費助理,用「低薪高報」的手法,讓國會辦公室製作虛偽的薪資單,向立法院請款,再指示兩人於助理費入帳後領出並繳回,透過這樣的手法詐取70萬餘元,而這些錢全被陳賴素梅占為己有,拿去繳交服務處的租金和水電等支出。

 

除此之外,陳賴素美更找來羅姓、林姓和陳姓親友擔任「人頭助理」,他拿著3人的身分證和印章,製作虛偽不實的聘書、遴聘異動表,待款項入帳以後,他便悉數領出,以這種手法共獲得約170萬元,有人踢爆,這些錢全被陳賴素美拿來繳交私人的房貸和日常開銷支出。


陳賴素美曾擔任桃園縣第16、17屆議員、桃園市第1屆議員,但卻詐領助理費785萬9202元遭起訴,因為他於偵查中認罪,將犯罪所得繳回,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罪》判處陳賴素美2年有期徒刑,5年緩刑,得支付於公庫30萬元並褫奪公權3年,不料不只有這麼一樁。


桃園地檢署表示,民意代表應嚴格遵守法令,依照專業恪盡監督職責,為大眾謀取公益,切勿以不實申報、製作虛偽資料以詐領費用,影響民眾對於民意代表的信任,更會積極查辦此類案件,維護我國民主之政治清廉。(責任編輯:王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