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 高市議員黃紹庭緩刑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控涉嫌詐領助理費的高雄市議員黃紹庭,經高雄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黃紹庭及妻子李淑慧、12名助理共14人,高雄地院依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黃紹庭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5年,其他被告分別判刑1年2月到3年,其中13名被告並宣告緩刑,高雄高分院判處黃紹庭的緩刑條件由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50萬元,增加為200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7場次;最高法院今(2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自103年12月25日起迄今,歷任高雄市議會第二、三、四屆議員,以6名公費助理及6名人頭,向高雄市議會申報助理費,黃紹庭與李淑慧明知經手申報或提領薪資的公費助理實際薪資低於申報薪資。
黃紹庭的助理實領2萬至2萬6千萬元,但申報薪資3萬到4萬元,由服務處一貫作業,任職助理交出名下薪資帳戶給服務處管領,再由李淑慧等人填載不實高報薪資以製作相關文件申報,待高雄市議會撥款後,經助理前往提領,再交由黃紹庭統籌運作,用以支應黃紹庭私人及服務處的電話費、水電費等,共計三屆10年,詐領1455萬餘元。
全案高雄地院判處黃紹庭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5年,且應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向公庫支付150萬元。其他參與詐領助理補助費犯行且有實際擔任議員助理之被告李淑慧、蔡美秀、林姵伶、李珍燕、周佳錚、蔡嘉玲等人,則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1年4月至2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且均諭知3至5年不等之緩刑期間及提供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款項、接受法治教育等緩刑條件。
二審合議庭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黃紹庭之緩刑負擔暨保護管束部分撤銷而自為宣告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3年內向檢察官所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0萬元,暨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7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法駁回檢察官之其他上訴部分。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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