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牡蠣變身「布袋鮮蚵」 盤商遭竹檢起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嘉義縣布袋鎮牡蠣盤商實際負責人王姓男子向其上游訂購進口越南牡蠣後,摻入台灣牡蠣而以印有「布袋鮮蚵」包裝分裝販售,新竹地檢署指揮調查局新竹市調站偵辦後,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身為蠣盤商實際負責人的王男明知其客戶訂購的是台灣牡蠣,而我國牡蠣於冬季產量減少,且體積較為瘦小,台灣牡蠣市場價格高於越南牡蠣,於是自114年7月起至同年10月間,向其上游訂購進口的越南牡蠣後,在嘉義縣布袋鎮將之以不詳比例摻入台灣牡蠣而以印有「布袋鮮蚵」包裝分裝,並以每包新台幣40元左右之價格,陸續出貨給不知情的下游廠商,並在下游廠商的分銷處標記為「台灣蚵仔(牡蠣)72元/包」等標籤後,上架販售與不知情之來店消費者,王男在該段期間總計出貨12216包給下游廠商並收取總計51萬6950元價金。
之後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承辦人員於114年9月1日前往王男下游廠商的購買標示為「布袋鮮蚵,產地:台灣」之牡蠣5包,送請農業部水產試驗所進行鑑別。經該所就牡蠣外觀型態、大小差異及微量元素特徵等項目綜合判斷,認定送驗牡蠣並非台灣產牡蠣,而屬境外牡蠣。另經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再進一步調取相關買賣紀錄、出貨資料及交易文件,循線查悉王男犯行。
檢察官認王男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後段、15條第1項第7款之販賣假冒食品罪嫌日前提起公訴。
竹檢呼籲,食品產地標示攸關食品安全管理及市場交易秩序。食品業者應善盡原料來源查核及產地溯源責任,確實保存進貨、分裝、出貨等相關紀錄,並確保產品標示與實際來源一致,不得因成本、產量或市場價格差異,將進口食品攙混、假冒為台灣產地販售。
供應鏈業者均應建立可追溯、可查核之管理機制,從源頭把關食品品質與產地真實性,共同保障民眾食安權益。檢方將持續結合衛生、農政及司法警察機關,嚴查食品攙偽、假冒產地及標示不實等不法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誠實業者經營環境與食品安全秩序。
照片來源:新竹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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