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需每半年具結未在大陸設籍? 陸委會澄清:假消息
針對媒體報導,行政院人事總處要求軍公教人員每半年填寫一次未在中國大陸設籍的具結書等,陸委會今(8)日提出澄清,並對於媒體相關報導的錯誤訊息表達遺憾。
首先陸委會表示,軍公教的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只針對初任、調任者才須辦理。據《聯合報》報導,銓敘部於去年底發函全國各政府機關,要求軍公教人員需於每年5月底及11月底填寫具結一節,是錯誤報導。
陸委會指出,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已律定,只有軍公教人員職務異動時(如初任、調任)才需辦理查核作業,絕大多數的軍公教人員都不需要具結,絕對不存在「全面普查」的狀況。
其次陸委會表示,人事總處沒有要求各機關針對所有人員在今(115)年5月底前都要查核;所指每半年都要查一次,是假消息!不是所有機關的全體人員通通都要辦理查核。
陸委會指出,人事總處今年4月22日發文各機關,是再次提醒各用人機關,針對具有各該機關初任、調任人員情形而屬常態化、制度化查核的受查對象者,配合高普考、地方特考以每半年為期,於各機關前述人員報到時間,分別在各該年度5月底前、11月底前作為辦理期程,填報辦理情形。這是人事行政內部作業,與絕大多數軍公教人員無涉,媒體所指每半年所有人都要查一次實屬移花接木,是假消息!
陸委會進一步表示,軍公教查核採具結方式於法有據,絕不是以行政命令凌駕法律。兩岸條例第9條之1等法令明確規定,國人若具有中國大陸人民身分,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也失去擔任志願軍職、公教人員的資格。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8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國防法第5條、法官法第6條等有關法令,均明文規定各機關於任用前,應就所欲任用人員辦理包含如不具兩岸雙重身分、無雙重國籍、是否有特定犯罪紀錄及曾否受有關懲戒處分等資格條件的查核。當事人如不配合查核,各用人單位即無法確認是否符合法令及任用資格,自然無法辦理後續銓審、聘用、續聘或改聘等相關作業。
陸委會指出,政府辦理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是依法行政,絕無報導錯誤指出的以命令凌駕法律之情形。軍公教人員配合查核是依法行政,也為維護國家安全貢獻一份心力,更可提升人民對公務體系的信賴。
陸委會最後表示,114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辦理查核者不會有不利處分,並未改變。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辦理查核者,各機關僅造冊,不會給予懲處,有關《聯合報》報導刻意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4年3月間針對「專案查核期間,不具結,不會有不利影響」的回應,與常態化、制度化查核相互混淆,蓄意激化外界對政府政策的反感,陸委會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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