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區吵鬧不滿遭勸 男子連開3槍遭訴求刑10年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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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某露營區發生糾紛,唐姓男子因不滿女子勸阻其深夜喧囂,竟持槍朝女子座車連開3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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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男犯後逃逸,後遭警方拘提到案,並在新竹縣尋獲涉案手槍及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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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依槍砲、偽造文書、毀損等罪嫌起訴唐男,並求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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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考量其行為對社會危害,將從重求處刑罰。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唐姓男子今年1月26日在苗栗某露營區深夜喧囂,不滿同為遊客的黃姓女子勸阻,發生爭執後於隔日上午持非制式手槍朝黃女座車輪胎及葉子板射擊3槍後逃逸,苗栗地檢署偵辦後,依槍砲、偽文、毀損等罪嫌起訴唐男,並從重求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刑。
檢方起訴指出,唐姓男子因與友人於該露營區深夜喧囂,與勸阻之黃姓女子有所爭執,竟於115年1月27日上午,駕駛懸掛偽造車牌之自用小客車,接近黃姓女子之自用小客車,持非制式手槍朝該自用小客車之輪胎及葉子板射擊3槍後逃逸。經警方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唐姓男子於115年1月28日午間經拘提到案,另於115年1月29日,在新竹縣橫山鄉內灣大橋下河川地,起獲該非制式手槍及子彈31顆。
檢察官認定唐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同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刑法第354條毀損、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之特種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檢察官並審酌其犯後態度及本案行為對社會所生危害等情節,就其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素不相識他人之交通工具,造成社會危害,從重求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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