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葉姓男子與死者陳姓男子原為友人關係,但因金錢糾紛產生嫌隙。葉男不滿陳男長期欠錢不還,竟還有餘力到處賭博,遂萌生殺機。

當日葉男預先準備檳榔刀與小鐮刀各一把,騎機車前往高雄市鳳山區鎮東宮旁鐵皮屋。葉男發現陳男正與眾人準備打麻將,當即持檳榔刀朝陳男頸部猛刺。陳男遭刺後當場倒地不起,鮮血如噴泉般湧出,葉男隨即持刀逃離現場。

陳男被緊急送往國軍高雄總醫院搶救,但因左頸靜脈被刺斷及左總頸動脈破裂,於當日下午1時30分許宣告不治。法醫解剖報告顯示,葉男所使用的檳榔刀刀身僅約13公分,但陳男頸部穿刺傷深度竟達16公分,顯見葉男下手力道極其猛烈,刀刃直沒至柄。

法官審理時發現,葉男素行不良,早在民國75年11月就曾犯殺人未遂罪入監服刑。出獄後又陸續犯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未遂等多項罪名,前科累累。

法官認為,葉男僅因金錢糾紛即在公眾場所公然行凶,手段兇殘、殺意甚堅,不僅剝奪陳男寶貴生命,更對被害者家屬造成永久巨大精神傷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雖然葉男於偵查及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但考量其累犯身分及被害家屬請求重判,高雄地院依殺人罪判處葉男有期徒刑14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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