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長期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助理費,金額共計1455萬餘元。最高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黃紹庭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另須完成240小時義務勞務、向公庫繳納200萬元及接受7堂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定讞。黃紹庭雖因獲判緩刑而不必入監服刑,但由於遭褫奪公權3年,期間內無法登記參選,因此將不能爭取連任高雄市議員。
 

黃紹庭涉助理費詐領案 浮報薪資回繳模式曝光

 
判決指出,黃紹庭自2014年起,透過掛名人頭助理及申報薪資高於實際給付金額等方式,向高雄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每月薪資匯入助理帳戶後,再要求助理領出部分款項返還。
 
例如,黃紹庭向議會申報助理月薪4萬元,實際僅支付2萬6000元至3萬元,其餘差額則由助理「回繳」。這些溢領款項後續被用於服務處日常開銷,或供黃紹庭繳納健保費、國民年金等個人支出。
 
檢調展開搜索當天清晨,黃紹庭搭機前往中國大陸廈門,隔日曾自行錄製影片對外說明,之後一度失去聯繫,直到3天後才返台。檢方複訊後聲請羈押,法院裁准。偵查期間,黃紹庭坦承全部犯行,也配合檢方指證其他涉案人員,並與妻子主動繳回1455萬元犯罪所得。檢方考量他已認罪、返還不法所得,且有助節省司法資源,因此起訴時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高分院改判緩刑附帶條件 須繳200萬並上法治課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黃紹庭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並宣告緩刑5年,附帶條件為向公庫繳納150萬元及至指定機構完成240小時義務勞務。
 
檢方不服一審量刑結果,針對刑度部分提起上訴,認為黃紹庭涉及3項犯行,一審卻未依各罪情節分別衡量,一律判處1年10月徒刑,再依刑法規定減刑,整體刑度過輕。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難以認定一審在量刑上有濫用裁量或怠於審酌情形,但一審判決未要求黃紹庭接受法治教育,也沒有說明未附加該項條件的理由,因此撤銷原緩刑負擔部分並重新改判。
 
二審最終維持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及緩刑5年的結果,但將繳交公庫金額提高至200萬元,並加上240小時義務勞務及7堂法治教育課程。(責任編輯:王晨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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