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國際生物多樣性日 海委會公布首波海洋OECM 管碧玲:臺灣OECM制度化與落地成果 領先國際
(本報訊)5月22日為聯合國「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海洋委員會特地在這天發布我國首波「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認定成果,由主任委員管碧玲親自頒發三處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認定證書,分別為台電離岸風電第一期、中油觀塘未開發區及台泥和平工業港,由台電公司董事長曾文生、中油公司副總經理林暘及和平工業區總經理莊炳煌親自領證,海委會並邀請獲認證的三家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部長龔明鑫一同見證,展現我國生態保育與經濟發展共榮共好的成效。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與主管機構經濟部部長龔明鑫共同見證「台電離岸風電第一期」、「中油觀塘未開發區」及「台泥和平工業港」共三處「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之認定成果。
龔明鑫表示,過去大家的印象認為開發與生態保育是互斥的,今天很榮幸共同見證經濟部督管的國營及民營事業體獲海委會認定為首波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實際證明海洋保育與經濟發展是可以共榮共好的。他補充,曾陪同行政院卓院長親自勘查中油觀塘未開發區,思考如何保護珍貴的藻礁,這個區域獲認定為OECM後,中油公司會持續落實相關承諾及管理,持續挹注保育基金,也讓公眾來參與跟監督;今天特別感謝海委會的指導,認定三處國營及民營事業海洋OECM案例,以及所有部門、專家學者、地方居民的共同參與,也肯定同仁的付出,才有今天的成果,充分展現了跨部會、公私合作共同推動海洋保育與經濟共榮的政策示範,期待在兼顧經濟發展的同時,也能夠為下一代留下一個更安全、更永續、更美好的海洋環境。
管碧玲指出,今天頒發的這三處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案例,共同說明它不是把海「封閉起來」,而是把「好的管理」留下來;不是限制發展,而是要求發展必須承擔保育責任;不是只有政府在做,而是讓全民一起守護海洋。她補充,2024年在推動「海洋保育法」立法時,我們一直在思考:海洋保育,能不能不再只是政府單向劃設保護區?能不能讓企業、地方社區、漁民、研究團隊,一起成為保育的主體?基於這個思考,我們全力推動將OECM制度正式納入法律,讓「有效保育」不只存在於理念,而能成為制度、成為行動、成為全民共同參與的國家目標。
管碧玲指出,OECM是國際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新潮流、新制度,國際間還在相互學習與推動,為了讓這樣的概念在臺灣落地,去年全面施行的海洋保育法,將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入法並積極推動用海單位引領投入,成為全球少數將OECM「入法」的國家之一,日前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的OECM專家Dr. Stephen Woodley來臺交流時指出,肯定臺灣的進展,認為不僅方向正確,更是在制度建構上「走得很前面」。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親(中)自頒發三處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認定證書,由台電公司董事長曾文生(右2)、中油公司副總經理林暘(右1)及台泥和平工業區總經理莊炳煌(左1)代表親自領證,並與海洋保育署署長陸曉筠(左2)一同見證我國海洋 OECM 制度落實的重要時刻。
管碧玲強調,去(2025)年7月海洋保育法全面施行,開啟海洋保育新紀元,以強化統合、資源挹注及公私協力三箭齊發,持續推動保育行動落地,其中就是推動用海單位、國營事業投入海洋OECM,鼓勵共同打造韌性永續海洋,海保法施行不到1年,我們已完成2件國營事業-觀塘液化天然氣廠未開發區海洋有效保育區(中油公司)及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海洋有效保育區(台電公司),以及1件民營事業-和平工業區專用港海洋有效保育區(台泥公司)等認定成果,深具示範意義。
海洋保育署署長陸曉筠表示,隨著全球於2022年通過《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各國正朝30×30目標邁進,臺灣也積極與國際接軌,而OECM聚焦於「生物多樣性價值」,並非以劃設海洋保護區為目標,而是不論一個海域最初設立目的為何(工業港、離岸風電、歷史沉船…),只要既有管理措施能長期、有效維持生物多樣性,就具有被認定為OECM的潛力,也就是與海洋保護區相比,OECM更強調結果導向的實際保育成效,也能兼顧在地文化與社會經濟價值,強化社群參與。目前全球OECM仍在起步階段,全球僅約229處海洋OECM,顯示各國仍有很大發展空間,未來推動過程中,將落實質量並重,兼顧海域使用與海洋保育共存共榮。
活動現場分別由中油、台電及和平工業港代表分享其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特色,其中觀塘未開發區場域,擁有保育類小燕鷗棲地及珍貴藻礁生態系統,透過長期持續監測、在地參與,以及生態保育公益信託基金挹注,確保生態環境維持穩定;而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場域,因水下基礎結構形成魚類棲地,提升魚類資源豐富度,並補充鄰近中華白海豚重要棲地的食餌魚種,強化生態網絡連通性,使能源發展同時兼具海洋保育效益,透過長期監測、與漁會合作推動公民科學家、定期巡守及建立緊急應變措施等,維持生物多樣性價值;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則透過港區內珊瑚復育、棲地營造及環境教育之推動,讓工業港區轉型為兼具教育意義與生物多樣性價值之場域。
海保署補充,此次認定3處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案例,不僅是海保法上路後相關制度落地的重要成效,也展現跨部會合作及公私協力推動海洋保育的具體實踐,為保育與經濟共好的示範;未來將持續以科學調查資料為基礎,精進認定與管理機制,並結合ESG與永續發展趨勢,鼓勵更多公民營事業與用海單位投入海洋有效保育區行列,讓更多「對海洋有貢獻的場域」被看見,擴大我國海洋保育量能。圖片提供: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小知識:
1. 海委會依114年7月1日施行的海洋保育法第6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定海洋保護區以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頒「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為全球少數將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法制化之國家。
2. 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s),依法簡稱「海洋有效保育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