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秘書室許姓主任被下屬提告長期以三字經等字眼對其為職場霸凌,侵害他的名譽權、健康權及人格尊嚴,請求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及支出醫藥費6800元,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許姓主任的職場霸凌行為,判決賠償8萬6000元。可上訴。

提告的是秘書室資訊股股長,他起訴主張,許男自112年10月起就對他以「幹你娘」、「唬爛」等言語辱罵,對他職場霸凌,侵害他的名譽權、健康權及人格尊嚴情節重大。

原告並舉證錄音檔顯示,許男確有談話中辱罵原告包含有「幹」、「幹你娘」、「圖利,試試看,你不知道怎麼死的」、「你跟我說需要多少錢?你跟我說,我匯款給你,要怎樣做你才會滿意,看你是要錢還是要什麼,你就講明。」、「靠!講重點,不要畫山畫水畫唬爛」、「幹恁老師,什麼都不知道,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你不知有沒有,你到底,你娘!,擱講幹話,你娘!」等言語。

許男則辯稱,他的語氣平和,當時之對話情境亦為一般談話情境,雖有不雅用詞,此僅為他的口語習慣,並無原告所指不法侵權之情事。

法官勘驗事證顯示,被告身為原告上司,其有監督原告之責,處於較高之權勢地位,對於原告工作之錯誤、疏漏,動輒以「幹」、「幹你娘」、「唬爛」等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表示輕蔑、羞辱他人之意,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屬污蔑、貶損他人人格之用語加諸於原告。

法官認為,凡此種種,已足認被告所為並非單獨偶發事件,係持續以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顯已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原告主張其因此感受到冒犯、羞辱及人格尊嚴受損,導致其身心沉重壓力,危害其受友善職場保護之權益,應屬可採。

承審法官認定被告持續以冒犯、歧視、侮辱言行等方式,造成不友善工作環境,顯已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原告因被告職場霸凌行為持續就診,導致心理精神健康受損,自可請求精神科就診之醫藥費6800元及精神慰撫金8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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