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三重區113年5月發生滅門血案,男子張泓毅疑因感情不睦和金錢糾紛,2天內連續殺死妻子、岳母及繼子等3人,將3名死者棄屍在租屋處,再竊取死者現金、存摺、首飾,盜領現金及盜刷信用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2個殺人罪、1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張男3個死刑,財產犯罪部分則分別判處7月到1年6月不等徒刑,張男上訴二審;高院今(8)日駁回上訴,維持國民法官原判決。可上訴。

張男是於去年4月30日深夜至5月1日凌晨間,先在主臥室將妻子一手用枕頭壓住面部,一手勒住妻子脖子直到對方窒息而死。隔天5月2日凌晨3時許,張男再潛入睡在次臥室的劉姓岳母房間,用雙手緊勒岳母脖子致死。

5月2日17時許,把繼子陳童抱到房屋主臥室,再以雙手及充電線勒住陳童的脖子,並在陳童的口內塞毛巾,導致陳童窒息死亡。

張男殺死家人後,還竊取岳母所有的身分證件、金融機構帳戶存摺、信用卡、印章及保險箱內的玉製手鐲、玉製項鍊等財物,及妻子的身分證件、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等財物,並將岳母銀行帳戶內15萬元轉帳到妻子帳戶內,再將款項分次領出,用於「包我寶貝交友網」網站購買升級VIP服務。

新北院國民法官認為,張男是基於直接故意、出於預謀之連續殺人;亦有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被告殘忍殺害妻子暨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69歲老年岳母與3歲陳童之情,顯見被告就殺死被害人三人部分,均符合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因此一致決判處張男3個死刑。

高院合議庭審認,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已詳述科刑依據及理由,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原判決就被告所犯殺人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部分之量刑及定執行刑均予維持。

合議庭認為,張男先後殺害其配偶、岳母及配偶之子,分係出於其事先謀劃,並蓄意連續殺害之,且案發時,岳母為69歲之老年人、配偶之子年僅3歲,而被告趁配偶、岳母及配偶之子均在熟睡之際,加以殺害,被害人等此時均無自我保護能力,且被告殺害配偶之子的手段,更是殘忍至極,是被告故意殺害配偶3人之行為均屬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無疑。至原審未採納台大醫院量刑鑑定報告中有關被告有矯治可能性之結論,已詳述其理由,難認其採證認事有何違法、不當之處。駁回張男上訴。

照片來源: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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