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斗六市一起火燒車意外,投保全險的車主遭保險公司以「機件因素」為由拒絕理賠,經雲林縣議員王又民服務團隊介入協調,近日成功促成保險公司簽署協議賠償車主全部損失。​王又民回憶,曾有消防救護人員為搶救生命,於出勤途中意外發生車禍,不料保險公司竟拒絕理賠,他認為​:「絕不讓警消流血又流淚,委屈一生!」所幸經緊急協調後,最終成功爭取到保險公司以專案處理,達成免賠結論。

斗六黑松露去年發生火燒車意外,進而衍生一起拒賠案。事發於2025年10月6日,斗六黑松路一輛轎車陷入火海、烈焰直衝天際,王又民服務團隊恰巧行經該處,第一時間下車通報並協助疏導交通。所幸消防人員有效控制火勢,車主及時脫困並無大礙。


​服務處秘書王竣毅表示,該名車主雖投保乙式全險,保險公司卻在半年後,憑鑑定報告主張起火主因為車輛內部「機件因素」,屬於除外責任,定調「不予理賠」。


​王竣毅直言,陳情案件中,保險爭議一直是門檻最高的一環,這類案件通常涉及法律詮釋與鑑定判斷,單憑民眾個人力量,極難與保險公司對等協商。「我們的角色不是把事情鬧大,而是在專業判斷與當事人期待之間尋求平衡」,經過持續的法理說明與民意聲援,保險公司最終展現誠意,雙方於近日在服務處達成共識,正式簽署理賠文件。

 
而王又民也回憶另一起警消出勤的車禍意外,保險公司同樣拒絕賠償,他認為不該讓警消背負這樣的壓力,最後與保險公司達成共識,讓警消免於賠償。王又民強調未來服務處將持續爭取更完善的出勤保障,做廣大警消最堅實的後盾。

​時泓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呂俊杰表示,針對此類爭議,保險公司常引用「機件老舊」或「維護不良」等除外條款拒賠,但鑑定報告在司法實務上雖是關鍵證據,但並非「終審」。法律上,除外條款對保險公司屬於有利事項,保險應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因素與起火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被保險人僅須負擔反證,可以提出長期維護保養紀錄,證明無機件老舊情況。


​律師呂俊杰分析,鑑定報告是關鍵證據,因此,實施鑑定前,必須盡力將本案所有情況證據納入,避免第三方鑑定單位僅憑保險公司片面主張,就實施鑑定而為不利認定。


​呂俊杰說,​民眾若遭遇「保全險卻拒賠」的窘境,切勿僅聽信保險公司的單方說明,應主動向消防局申請官方鑑定報告,並保留事故現場影像。而保險契約內容繁複,應請專業人士重新審視,確認保險公司主張「除外理由」是否確實符合契約規範,尤其對於消費者以後請領保險金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