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房屋告好房網「一屋二賣?」報導求償千萬 高院判敗訴:屬可受公評事項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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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指控好房網轉載「一屋二賣」報導損害商譽,求償2522萬元,但法院判決信義房屋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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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認為,房仲服務品質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且報導內容涉及公共利益,媒體已盡查證與平衡報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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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好房網轉載報導屬合理行為,報導中的質疑與評論也屬合理範圍,標題使用問號並非直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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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事件源於屋主發現其委託信義房屋出售的房屋,在尚未過戶前就被其他房仲轉售並刊登廣告。
信義房屋因不滿「好房網」於2022年間轉載一篇標題為「一屋二賣?委託信義房屋賣房 成交尚未過戶就遭轉賣
屋主急報警」的新聞報導,認為內容損害公司商譽及信用,對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除要求移除報導、刊登澄清啟事之外,並求償2522萬元。同年並對原始報導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要求撤下新聞,不過法院當年即裁定駁回,認為該篇報導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並有平衡報導;至於好房網全文轉載,未增刪修改內容,屬合理新聞轉載行為,
此案纏訟至今近3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上月21日判決信義房屋敗訴,高院最終認為,好房網轉載該篇報導,並未不法侵害信義房屋商譽(名譽權)及信用權,信義房屋請求均屬「依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故全案駁回上訴。
原始事件爆「成交未過戶竟遭帶看」 屋主怒報警
根據相關報導,2022年7月,從事科技業的朱先生主動向媒體爆料指出,妻子名下位於萬華、鄰近龍山寺捷運站的房屋,原委託信義房屋中華桂林店出售,經三重重新店仲介,以870萬元成交,雙方並約定後續用印、完稅及交屋時程。
但事後朱先生卻在臉書社團「我是萬華人」看到,築巢房屋刊登的出售廣告中,所刊出的照片、售價竟與自己尚未完成過戶的房屋一致。朱先生因而佯裝成買方與房仲相約看屋,抵達現場即發現築巢房屋仲介可直接帶看,更有一名自稱屋主的男子協助開門,朱先生當場報警處理。
朱先生當下質疑,簽約買方疑似以低自備款操作,可能與房仲合作,在完稅前轉售牟利,藉此規避契稅與房地合一稅,他擔心是否涉及「一屋二賣」、「低買高賣」及背信問題。對此,信義房屋回應,係買方以裝潢評估為由要求進屋,公司同仁配合開門,對後續刊登售屋廣告不知情,更否認與其他房仲合作轉售。
(延伸閱讀:一屋二賣?委託信義房屋賣房 成交尚未過戶就遭轉賣 屋主急報警)
高院:房仲服務屬可受公評事項 媒體已合理查證
上月,案經高院審理後宣判,按《114年度重上字第604號》民事判決書內容,高院認為,不動產交易涉及民眾居住權利及重大財產權安全,房仲業提供的仲介服務品質,本屬社會大眾可受公評事項;尤其信義房屋身為上市公司,其服務內容與消費者權益、房市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高度相關,自然應接受媒體與社會監督。
判決內容中,高院認為好房網所轉載原始報導內容,係依據原屋主投訴及說法之外,並檢附警方受理案件證明、房屋廣告截圖、現場照片、交易流程資料及帶看影片等內容,且影片中築巢房屋仲介曾提及「信義房屋幫我們開門」、「同行配合」等語與事實相符;報導亦刊出信義房屋回應,故判定媒體已盡合理查證與平衡報導義務,而好房網全文轉載原始報導也未增刪修改,確屬合理新聞轉載行為。
判決書載明,報導中「一屋二賣」、「圖利買方」、「轉賣賺差價」等用詞,多屬受訪屋主基於自身經歷提出的質疑與評論,並以疑問語氣表達,仍屬合理評論範圍;而標題「一屋二賣?」使用問號,並非直接指稱信義房屋確有違法情事,而是讓社會大眾自行判斷。因此判決信義房屋敗訴,全案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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