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刪除刑訴羈押事由「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修正案今(11)日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法務部及檢察系統大聲呼籲草案將成為犯罪集團與詐騙集團的幫兇,不過,曾擔任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的律師李宜光則表示,在羈押權專屬回歸法院30年之後,應該刪除100年前已不合時宜的「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事由,大步向前保障人權。

李宜光表示,2025年適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作成,羈押權專屬回歸法院30週年,民眾黨檢討推動羈押制度改革,提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與2008年、2012年民進黨兩次推動修法的方向及內容完全一致。這表示兩個政黨都認同以「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事由,確實違反無罪推定憲法原則(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而應刪除,是司法改革保障人權的一大進步。

李宜光說,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現行刑事訴訟法的三個羈押事由,是源自於民國17年北伐時期制定的刑事訴訟法,迄今將近100年的時間,只有重罪羈押的事由,因為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而略有修改,其他二個羈押事由都與100年前相同。

但在這100年間,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人權保障已有大幅進步,大法官不斷透過憲法解釋,陸續將覊押權專屬回歸法院(釋字第392號)、保障被告與辯護人的秘密接見權(釋字第654號)、保障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資訊獲取權(釋字第737號),艱辛地一步步建構出人權保障制度。

李宜光指出,對於民眾黨提案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法務部及劍青檢改一再以現在詐欺案件氾濫,如果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將導致無法偵辦詐欺案件而反對刪除。

法務部及劍青檢改的理由,顯然是不成立的,因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已明定,對反覆實施詐欺犯罪可以「預防性羈押」。因此,堅持保留「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顯然不是為偵辦詐欺犯罪,而是為了其他目的所需。

李宜光強調,基於無罪推定憲法原則,不能夠再將「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事由。第一個理由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因為「勾串」與「之虞」都是近100年前所使用的抽象文字,無法從文義直接了解其明確的構成要件,容易有過度擴大解釋情形。

其次,基於憲法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刑事訴訟法第95條明定,應告知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而調查、蒐集有利於自己的人證、物證,並因調查必要而需與證人、共犯交流,以還原、發見事實真相,卻因此反遭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刑事訴訟法第95條豈不成為害人被羈押的陷阱?

再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謂「之虞」,似乎是指「可能性」,則應只有在尚未串證時才有適用,若已完成串證,縱然對被告實施羈押也無濟於事,只具事後懲罰效果,更與羈押目的不符。

而對於沒有串證的被告,若僅因部分證人尚未到案,即因檢察官片面、主觀臆測認為有與未到案證人串證的可能性,就對其羈押,顯然過於空泛、主觀,嚴重戕害人權,違反無罪推定憲法原則及證據裁判原則。

因此,在羈押權專屬回歸法院30年之後,應該刪除100年前已不合時宜的「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事由,大步向前保障人權。

照片來源:翻攝自謙信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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