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某國立大學徐姓男大生尾隨女同學到該校機電大樓1樓廁所內偷拍女同學上廁所影片,被發現後逃離並刪除影片,高雄地院簡易判決認徐男屬「未遂」犯,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服上訴,雄院刑事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徐男自己供稱因緊張馬上刪除,屬「既遂」犯,但審酌徐男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及賠償20萬元,且接受學校心理輔導,徐男沒有前科,改判徐男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確定。

徐男是於114年4月14日17時5分許,趁女同學在性別友善廁所如廁,持iPhone15手機在女同學所在廁所隔間上方偷錄影片,被女同學發現後趕忙逃離現場,並刪除手機裡的影片,高雄地檢署因此認定徐男沒有拍到女同學如廁影片,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方式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雄院也依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被告本案犯罪係屬未遂,其犯罪所生危害較既遂之情形為輕,按刑法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上訴到雄院刑事合議庭後,卻被法官們發現,由監視器畫面截圖顯示被告進入廁所時間約1分鐘,已具有充分時間拍攝告訴人如廁行為,由徐男的供述「我用手機錄影1至2部,因為被發現我緊張就馬上刪除」,認定徐男所為確已攝得告訴人如廁之性影像,縱其事後刪除,也無礙犯罪的既遂,於是改判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合議庭審酌徐男坦承犯行,並在事後展現悔意,賠償20萬元與女同學達成調解,也在校方安排下接受諮商心理師進行4次輔導和性平教育課程,足認徐男確有誠實面對自身過錯及悔改之意,且其迄無其他再犯之紀錄,經此偵查、審判程序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較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

徐男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1800餘公噸含鉛有害廢玻璃非法埋入土詐領回收補助 中檢起訴7人3公司

因應暑假來臨守護青少年遠離毒害 毒駕查緝專案延續至8月31日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