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費案未獲緩刑 國民黨團引判決籲強化民代廉政
【勁報記者杜忠聰/臺南報導】臺南市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林宜瑾涉嫌詐領助理費1,412萬餘元,遭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臺南地方法院2日下午宣判,林宜瑾共涉6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未宣告緩刑。同案黃姓服務處主任亦因涉案遭判刑,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臺南市議會國民黨團發言人蔡育輝表示,各級民意代表助理費補助制度採「總額不變、多元彈性運用」原則,目的在於支應聘用公費助理所需,相關制度已實施多年。他指出,林宜瑾與黃姓主任雖於法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也曾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但最終未獲法院採納。
蔡育輝引述臺南地檢署起訴內容指出,檢方認定部分助理費遭挪作私人用途,包括支付親屬事件和解金、住家修繕、家人手機費、個人醫療、衣物送洗及其他與公務無關的支出,認為相關款項未依公費助理補助用途使用。
蔡育輝進一步表示,過去也曾有民代涉助理費案件,部分被告因於偵查期間即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而獲緩刑;但本案審理過程中,黃姓助理另因涉作虛偽陳述遭依偽證罪起訴並判刑。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林宜瑾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金額逾千萬元,並非偶發行為,且公款未依用途使用,因此未認有宣告緩刑的適當理由。
助理費制度設立目的在於協助民意代表推動問政與服務,任何涉及不當使用公帑的案件,都將影響社會對公職人員的信任。此次判決為一審結果,後續仍可循司法程序救濟;然而,此案也再次凸顯公費使用應落實透明管理與監督機制,唯有依法行政、恪守廉政原則,才能維護公共資源運用的正當性與社會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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