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上字第185號案件,再次揭開現行《民法》繼承制度對「頂客族」的結構性困境。一名丈夫過世後,未留子女、父母亦已不在,依法由配偶與其八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太太為處理後事,提領存款,卻因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而遭提告,最終甚至被判刑六個月。這樣的結果,無論從情、理、法來看,都令人難以接受。問題不在於配偶是否違法,而在於制度是否合理。

一、現行制度的盲點:形式公平,實質失衡

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當無子女、父母時,兄弟姊妹即成為繼承人,與配偶共同繼承。這套制度在傳統大家族結構中或許合理,但在現代社會「不婚不生」與「頂客族」逐漸增加的背景下,卻顯得格格不入。

配偶,作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共同經濟、共同承擔人生風險的伴侶,在法律上卻僅與「手足」處於並列地位。更嚴重的是,遺產在未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任何動用都需全體同意。這意味著,即使是為了辦理喪葬這類緊急且必要的支出,配偶仍可能因程序瑕疵而觸法。這不是個案,而是制度性風險。

二、「特留分」修法無法解決核心問題

目前討論焦點多集中在是否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試圖降低其對遺產的強制保障。然而,即便特留分制度調整,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仍然存在,仍為共同繼承人。

換言之,即使修法成功,配偶仍須面對:

 • 遺產公同共有,無法單獨處分

 • 必須與多數甚至疏遠的手足協商

 • 緊急資金使用仍可能涉及刑事風險

因此,僅處理特留分,無法根本解決頂客族配偶的困境。

三、制度改革方向:引入「配偶優先繼承」機制

面對這樣的結構問題,應從根本調整繼承順位設計。具體而言,可考慮:

在無子女情形下,配偶得「代位」成為《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

也就是說:

 • 無子女時,配偶不再與兄弟姊妹並列

 • 配偶優先取得全部的遺產

 • 兄弟姊妹僅在無配偶情形下始為繼承人

此一設計,並非否定血緣關係,而是承認「婚姻共同體」在現代社會中的實質重要性。事實上,多數財產係由夫妻共同累積,將其視為優先繼承人,更符合公平原則。

四、補充配套:保障程序與緊急處分權

除繼承順位調整外,亦應同步建立:

 1. 喪葬費優先支出制度

明文允許配偶於一定金額內,得先行提領遺產處理後事,免除刑責風險。

 2. 簡化遺產管理機制

允許配偶於一定期間內,具暫時管理與必要處分權限。

 3. 預設遺囑制度或法定推定

對於未立遺囑者,建立更符合現代家庭型態的預設分配方式。

五、結語:法律不應讓最親近的人,成為最無力的人

這起案件最令人唏噓之處,在於一位配偶,在人生最脆弱的時刻,不僅要面對伴侶離世,還必須承受來自制度與法律的雙重壓力。她不是在侵占遺產,而是在處理後事;不是在違法,而是在制度下無所適從。

當法律的設計,讓最親近的人反而成為最無力的人,那麼檢討制度,已非選項,而是責任。

民國雖然已經建立115年,但是讓民眾感覺不到榮耀!因為,民法繼承的規定仍然停留在民國初年,百年來,政府官員、立法委員已經領了百年的民脂民膏,民法繼承的內容的還停留在民國初年,這對一個政府而言是非常可恥的!「頂客族」不再是少數,法律也不應停留在過去。民法繼承篇,確實到了該與時俱進的時刻。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