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東縣議員嚴惠美涉入現金賄選案,歷經一、二審皆遭判有罪後,案件發回更審出現逆轉。花蓮高分院更一審認定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嚴惠美。(圖/台東縣議會提供)

嚴惠美當年順利當選台東縣議員並完成宣誓就職,但隨後遭競爭對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檢調單位也同步展開偵辦。

檢方調查期間,有兩名民眾自稱曾收受賄款,指稱嚴惠美於握手拜票時,涉嫌交付每人2000元現金作為買票對價。然而,嚴惠美自始至終否認相關指控,強調自己並未涉入任何賄選行為。

在民事部分,台東地方法院與花蓮高分院先前均認定當選無效,且判決確定,嚴惠美也因此喪失議員資格。

刑事審理則歷經多次攻防。台東地方法院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判處嚴惠美有期徒刑4年,並褫奪公權4年。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不過,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仍有待釐清之處,撤銷原判並發回更審。

花蓮高分院更一審於5月29日宣判時指出,檢方提出的主要證據為收賄者供述,但除自白內容外,缺乏足以相互印證的客觀證據,尚未達到刑事案件應有的證明程度,因此改判嚴惠美無罪。

嚴惠美委任律師黃建銘表示,依照現行法律規定,被告犯罪事實不能僅憑共犯或收賄者單一自白認定,若無其他補強證據,即不足以形成有罪判決基礎。

判決理由進一步指出,相關人員的自白可能因爭取減刑或其他法律利益,而存在陳述偏頗的風險。因此,法院認為必須有獨立證據加以佐證,否則難以排除合理懷疑。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刑事審判原則,最終作出無罪判決。

對於更一審結果,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博齡表示,將與承辦公訴檢察官討論判決內容,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至於未來是否再次投入台東縣議員選舉,嚴惠美則低調回應,目前尚未規劃,也未做出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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