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藝人黃子佼被控在網路偷拍論壇購買未成年少女的不雅影片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114年12月3日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罪,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黃上訴二審後努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高院去年11月25日宣判,黃子佼量刑加重為1年6月,不過宣告緩刑4年;最高法院今(7)日駁回檢方上訴,黃子佼確定緩刑。

最高院認定,本件關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重罪部分之上訴既從程序上駁回,則與之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輕罪部分,本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之審理,該部分之上訴同非合法,亦應從程序上駁回,全案確定。

黃子佼自103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創意私房」網路論壇會員後,竟陸續購買、蒐集、下載創意私房所販售之37位兒童或少年裸露胸部、性器、接觸性器或性交行為之內含個人資料性影像,並自112年2月17日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增訂刑罰生效日起,仍繼續以行動硬碟儲存這些性影像及個人資料,而無故持有之,足生損害於上開37人之隱私權。

高院合議庭審酌被告黃子佼因一己私慾,主動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自該論壇購買、下載、儲存上開性影像含個人資料而持有,其被害人數、影像檔案均多,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於本院審理時坦認持有上開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然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另已與37位被害人全數成立和 解並賠償損失等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並因認黃子佼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法宣告緩刑4年,同時為促使被告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導正偏差行為,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以有關兒少保護、性別平等議題者優先的法治教育3場次,並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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