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大亨夏天倫指控黃廉盈於2021年8月搬離內湖住處時,趁機帶走保險箱內屬於兩名女兒的220萬元現金與多年累積的壓歲錢。此外,夏天倫認為黃廉盈於2024年9月在臉書發文提及「經歷12年精神暴力」、「偽單親生活」等內容涉嫌加重誹謗,因此提出竊盜、侵占、遺棄、強制、加重誹謗等多項刑事告訴。

士林地檢署偵辦後,比對相關卷證、對話紀錄及證人說法,認定現金究竟何時遺失、由何人取走均無法證明,且無監視器畫面等客觀證據支持指控。檢方並指出,竊盜告訴已逾法定6個月告訴期間。針對臉書發文部分,檢方認定該內容屬於婚姻衝突下的個人感受及對前夫公開指控的回應,難以認定屬於捏造事實,因此全案不起訴處分。

夏天倫不服檢方決定,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但遭到駁回。夏天倫再次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自訴聲請範圍僅限於竊盜、侵占部分,審查重點在於檢方不起訴是否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而非重新偵查案件。

法院審酌卷證後指出,夏天倫主張雙方未曾約定每月支付8萬元房租,但依兩人對話紀錄可見,黃廉盈曾表示「除了房租一個月再給我8萬也可以」,夏天倫回覆「沒關係」,並曾提及已匯款8萬元,足以證明雙方確有相關金錢往來及討論。雖然兩人於2021年簽署離婚協議書,載明已就房地產、債務及財產達成協議,但並未具體約定內容。

判決也指出,夏天倫多年後仍有122萬餘元存放於黃廉盈名下帳戶,直到2025年才請求返還,黃廉盈也立即匯回,顯示雙方離婚後財務關係並未完全結清。法院認為,黃廉盈所稱夏天倫曾同意支付房租,並非毫無依據。

法院最終認定,夏天倫提出的指控仍缺乏客觀證據支持,尚存合理懷疑,無法達到刑事起訴所需的犯罪嫌疑程度。檢方不起訴及高檢署駁回再議均無不當,裁定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夏天倫歷經不起訴、再議、自訴三關全數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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