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詐欺賠償案,認定46歲潘女在詐騙過程中擔任收受款項的關鍵角色,判決她必須賠償受害人張女高達新臺幣4835萬元,且需支付自2025年11月底起算的5%年利息。

張姓老闆娘遭詐近5千萬,法院判車手必須全賠。(示意圖/中天新聞)

根據判決書,這起案件起因於2025年間,受害人張姓老闆娘在LINE上誤加了名為「超揚投資群組」的社群,並與自稱「陳美臻」的詐騙成員取得聯繫。詐騙集團利用張女渴望獲利的心態,編造出各種投資績優股的假象,引誘張女不斷投入資金。

隨後,潘女接受集團上層「豪豪先生」等人的指派,正式介入這場騙局。潘女先前往超商列印偽造的「超揚投資公司」工作證及存款憑證,將自己包裝成專業的投資理專,隨後多次前往張女位在屏東的住處進行面交,前後共取走張女4835萬元的積蓄。

為了躲避警察追緝,潘女在取得現金後,迅速依照指示將款項交給其他同夥,刻意製造金流斷點。然而法網恢恢,潘女最終仍遭逮捕,刑事部分已由法院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判6年6月有期徒刑。

屏東地方法院。(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在民事求償訴訟中,潘女雖辯稱不應承擔如此鉅額的賠償,但法官認為,潘女在詐騙環節中負責面交取款及隱匿贓款,是集團得逞不可或缺的推手,其行為與張女的財物損失有直接關係。

法院在判決中特別強調,法律上對於共同侵權行為採取「連帶責任」制度。這意味著,即便潘女只是集團中的底層成員,或是沒分到這麼多錢,只要是共同參與了詐騙行為,債權人(張女)依法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名參與者賠償「全部」的損失。

法官引用多項偵查筆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扣案證物,認定潘女與集團成員共同故意侵害張女權利,因此駁回潘女的辯解,判決她必須一人扛起這4835萬元的賠償重擔。本案仍可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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