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婆條款」三讀通過 死前2年贈與財產按比例課遺產稅
立法院今天(21日)三讀通過《遺贈稅法》修正案(俗稱大老婆條款),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率計算遺產稅,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不得向非受贈人課稅。
這次修法起源於2024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一起判決,一名「大老婆」在丈夫死亡前2年獲贈高額財產,丈夫去世後,她拋棄繼承,將所有遺產稅責任留給丈夫年幼非婚生子女。由於《遺贈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憲法法庭認為,該案例對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因此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2年內檢討修法。
根據修法條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稽徵機關應分別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率計算稅額,並直接向受贈人發單課稅。舉例來說,假設丈夫去世後留下5000萬遺產,其中有1000萬元是去世前2年內贈與妻子、占遺產總額的5分之1,國稅局計算全案遺產稅為200萬元,5分之1的遺產稅即40萬元,應向妻子發單課徵。
財政部也說明這次修法重點包括以下6條: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