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藝人孫鵬、狄鶯之子孫安佐,在河堤旁測試自製噴火槍,並在IG發布影片,經台北市警北投分局拘提到案,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認為孫安佐涉犯恐嚇公眾、公共危險、槍砲等罪嫌,有逃亡、滅證、勾串及反覆實施之虞,聲請羈押禁見;士林地院開庭審理後,認為有事實足認被告孫安佐尚有串證、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可抗告。

士院裁定理由指出,被告經訊問後,足認其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犯罪嫌疑重大,本案處於偵查階段,依卷內資料,尚有其他證人及共犯未到案待深入追查、釐清。

審酌被告與相關共犯或證人間之關係,且以現今通訊技術便捷、迅速及私密之特性以觀,倘未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難謂其不會與證人或共犯串證,故於案件偵查完備前,有事實足認被告尚有串證、滅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本院權衡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目的,與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干預程度,審酌本案有上開羈押原因,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難藉由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加以防範,羈押手段乃合於比例原則,因認有羈押必要,被告應自115年5月17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已經改名孫健豪的孫安佐於士檢轄內溪畔使用噴火裝置影片,因畫面危險,且疑有刻意散布情形,引發社會議論及民眾恐慌,嚴重影響公眾秩序與社會安寧。檢察長王以文獲悉後,立即指派重大刑案專組主任檢察官劉東昀、檢察官邱獻民,指揮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及北投分局積極偵辦,並將孫拘提到案。

檢察官訊問後,認孫姓被告涉犯刑法恐嚇公眾、放火未遂、以他法致生陸路往來危險,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具殺傷力槍枝、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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