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洪美滿/金門 報導】金門縣稅務局表示,因中央修正房屋稅條例,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自去年(114年)期上路,產生重大變革,不僅房屋稅由原按月課徵改為按年期課徵,向每年二月末日房屋稅籍所載之納稅義務人核課當年期(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之房屋稅,而且針對自住用房屋之定義,新增了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自住房屋之基本規定如下: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稅務局說明,部分納稅義務人會認為「我自已在住的房屋為什麼不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顯然是誤解「自住」的定義,或忽略了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含未辦保存登記即沒有權狀的房屋)所有權人變更以後,無論您是買賣、受贈、繼承或其他原因取得,如果仍符合房屋稅自住稅率的條件,還是要在當年期開徵40日(3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重新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尤其是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之房屋,鄉親特別容易忽略,因所有權人已變更,無法延續原本的自住優惠,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申請;土地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也是一樣,要以新所有權人名義重新申請,符合相關要件,才能恢復適用優惠稅率。

舉例來說,父親持有的自住用房屋有兒子設立戶籍,符合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規定,嗣後父親去世,房屋由兒子繼承取得,雖然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條件仍然符合,但所有權人已變更為兒子,所以還是要在當年期開徵40日(3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重新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如有房屋稅問題請洽082-325197分機305、306、308、310、311、317,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照片記者洪美滿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