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張奕晨律師

  同樣是「沒做滿合約期間就離職」,雲林一名護理師被醫院求償4萬多元,最後法院只判賠5千出頭;另一起案件,一名高雄住院醫師卻被判要賠超過423萬元——兩案違約金差了800倍以上,引爆醫療界熱議。長期承辦醫護勞資爭議的張奕晨律師,從近年法院判決趨勢,剖析違約金背後的三大關鍵。

護理師簽兩年合約 中途離職僅賠5千多元

  雲林一所公立區域教學醫院的護理師,試用期滿後簽下醫院的「薪資福利獎勵方案」,約定要服務滿兩年。合約寫得很清楚:沒做滿就要賠「離職當月薪水的一倍」。

  兩年合約做了一年九個月,這名護理師中途離職,當時月薪4萬1743元,醫院隨即依約求償4萬多元違約金。

  但雲林地方法院並沒有照單全收。法官認為,護理師雖然提前走人,但合約24個月裡已經履行了21個月、只剩3個月沒做完,依民法規定,「履行了一部分」的違約金可以按比例酌減。最後判賠5千多元,連原求償金額的八分之一都不到。

住院醫師違約 賠償飆破423萬

  對照另一起發生在高雄的案例就完全是另一個量級。一名住院醫師申請到其他醫學中心進修次專科訓練,與原服務醫院簽下訓練合約。違約條款寫得更狠:除了要返還訓練期間領的薪資、訓練費用,還要再加一倍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這名醫師最後被高雄高等法院須賠償高達423萬餘元——同樣是扣除已履約的部分後計算,但因為訓練成本高、薪資基準大,違約金級距遠遠超過一般護理人員的綁約案。

賠5千跟賠423萬 爲什麽這麽大的差別?

  「這兩個案子放在一起看就很清楚——關鍵不是職位高低,而是合約能不能通過三道法律檢驗。」張奕晨律師指出。

第一、雇主有沒有真的「投資」員工?

  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想跟員工綁約,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之一:要嘛真的提供專業培訓、而且自己出錢;要嘛提供合理補償,例如額外的薪資津貼。

  住院醫師那一案,醫院確實砸下完整的次專科訓練資源,綁約有正當基礎,違約金條款才站得住腳。

  護理師案就不一樣了。表面上叫「薪資福利獎勵方案」,但其實簽約跟不簽約的月薪只差約849元,履約滿兩年總共多領大約2萬元,違約卻被求償4萬多元——多領的錢比要賠的還少。「合理補償的合理兩個字,是法院看重的關鍵。」張奕晨律師強調。

第二、違約金的天花板 法院說了算

  「違約金不是雇主寫多少、員工就要賠多少。」張奕晨律師強調,民法明文規定兩件事:一是「履行了一部分」可以按比例減少違約金;二是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直接砍。

  法官實際在算違約金的時候,會看四個重點: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雇主實際的損失、以及若員工真的做完合約雇主能拿到的好處。雲林護理師案就是標準操作——做了21個月、剩3個月沒做完,按比例算就是5千多元。不管合約寫的是『懲罰性違約金』還是『賠償性違約金』,法院都會用同樣的尺度檢驗。

第三、契約寫得太狠 反而可能無效

  許多醫療院所的綁約合約是所謂的定型化契約——員工沒得議約,老闆怎麼寫就怎麼簽。但民法另有規定:定型化契約如果加重員工責任、或讓員工拋棄權利到「顯失公平」的程度,這些條款是無效的。

  「雲林護理師那一案,法院認為合約期間是護理師自己親手填寫,雙方也都從合約中得到好處,所以沒有顯失公平。但這不等於所有綁約都站得住——個案還是要看內容。」張奕晨律師補充。

指標案例:醫師百萬違約金 法院全數駁回

  不只護理人員,醫師簽約的爭議更複雜。張奕晨律師援引另一起台北的指標案例:一名醫師與某診所經營公司簽合約,月薪25萬元、每週駐診40小時。合約上白紙黑字寫著「雙方非僱傭關係,是合作關係」,並約定「任一方違約須賠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醫師後來因病請假、終止合約,公司立刻拿出合約討100萬元。但法院一看實際的工作條件——醫師上下班要打卡、不上班要請假、工作時間跟地點都被公司規定——直接認定:「這明明就是僱傭,合約寫『不是』也沒用。」

  更重要的是,法官明白寫下:這種百萬違約金條款「不管員工為什麼離職都要賠錢」,已經片面加重員工責任。「員工要不要離職,是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核心,老闆不能用合約綁住一個人不讓他走。」最後法院把100萬懲罰性違約金全數駁回。

  「這個判決傳遞的訊息很清楚:合約寫『不是僱傭』不代表就不是僱傭,法院會看真實狀況;天價違約金也不會被照單全收。」張奕晨律師說。

同樣是「沒做滿合約期間就離職」,雲林一名護理師被醫院求償4萬多元,最後法院只判賠5千出頭;另一起案件,一名高雄住院醫師卻被判要賠超過423萬元(圖:張奕晨律師提供)

業者抗辯「員工自己簽的」站得住腳嗎? 張律師:契約自由不是絕對

  針對醫療院所最常見的「契約自由、員工自願簽名」抗辯,張奕晨律師直言,契約自由原則並不是絕對的。

  「法律一方面尊重契約自由,另一方面也設下護欄——勞基法、民法的定型化契約規定、勞動事件法,都是在保護勞工。法院實務上會兼顧行業特性、平衡兩造權益,不會否定綁約的正當性,但也不會放任業者把違約金當提款機。」

  張奕晨律師特別提醒:自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各級法院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強制先行調解,立法目的就是讓勞動爭議可以更快、更專業地處理,這也讓近年法院對不合理違約金的審查更嚴格。

合理補償比天價違約金更實用

  張奕晨律師對醫療院所也提出建議:「動輒寫天價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乍看嚇阻力很強,但一進法院多半會被酌減,雇主反而面臨敗訴風險跟時間成本。與其用不合理綁約留人,不如建立真正的留任誘因——透明的進階制度、合理的訓練補償、友善的職場環境。」

  「契約精神貴於誠信。」張奕晨律師強調,「醫療人力流失是整體環境的結果,不會因為違約金喊得多高就能留住人。法院的判決趨勢已經很明確——勞動事件法上路後,不合理的綁約條款一個個被打回原形。業者該調整的,是『靠合約綁人』的思維。」

(資料來源:威傳媒新聞-Win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