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券行賣運彩給17歲少年挨罰1252萬 提行政訴訟結果出爐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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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一名17歲少年透過彩券行代為下注運動彩券,投注金額高達785萬元,中獎4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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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行因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運動彩券,原遭處分須繳納1252萬元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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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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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最終改判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元,全案確定。
相關組織:
運動彩券
嘉義一名少年於2019年間,指示彩券行代為下注運動彩券,累計投注金額高達785萬1050元,最終中獎466萬9200元。事後,運動部處分命彩券行繳納歸入運動彩券盈餘1252萬250元,但彩券行不服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改判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元,全案確定。
幫少年下注785萬 彩券行遭罰鉅款
回顧案情,嘉義一名17歲少年於2019年間,透過LINE委託彩券行代為下注運動彩券,累計投注金額高達785萬1050元,最終中獎466萬9200元。然而,少年事後坦承無力支付投注款項,仍積欠彩券行318萬1850元。彩券行老闆因此提告求償,並主張不知對方尚未成年。一審判決彩券行敗訴,但二審改判少年應給付318萬1850元,經最高法院於2021年駁回上訴後,全案定讞。
另一方面,由於彩券行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運動彩券,遭運動部依《運彩條例》規定處分,須繳納相當於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總額、共1252萬250元歸入運動彩券盈餘。不過,彩券行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改判罰516萬
案經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規定雖要求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的義務時,課予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但若直接以全部投注金額作為計算基礎,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此案應歸入運動彩券盈餘之售得價金同額款項,基於合憲的目的性限縮解釋,應為彩券行所收取的銷管費用共49萬0690元,及應歸入之獎金為466萬9200元,合計應歸入之金額為515萬9890元。(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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