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師「冤案」,看「糾錯、救濟」雙重失靈的制度性盲區
文/夏學理教授(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
近日,媒體披露一起令人震驚且痛心的校園誣告冤案:一名國中老師自費購買禮物獎勵成績進步的學生,並約定退步須收回。一名女學生因不滿退步後被公開收回禮物,竟捏造情節指控遭老師載往郊外性侵。
學校隨即啟動校事會議停聘該師,刑事一審亦判決該師有罪,導致其遭解聘,並列入教育部「狼師」名冊永不錄用。直至二審,「經高院法官細查證據後發現」,由女學生提供的對話截圖,似是經過「剪接與重製」,女學生才坦承係基於報復,才套用自身與男友的經驗編造情節。惟該師雖獲判無罪並撤銷「狼師」標籤,但截至目前,各校猶選擇避而遠之,導致無法返校任教,只得賣麵維生。
上述情形看似個案,但「糾錯」(事實真相的調查還原)、「救濟」(權利受損後的補償與復原)雙重失靈的問題,卻在多起校園事件中反覆出現,顯示在制度面及實務處置上,存有以下疑義:
一、 雙軌失靈(行政與司法兩套系統皆未能有效糾錯):程序正義淪為「政治正確」的陪襯
前述之「自費獎勵反成滅頂之災」的案例,在進入高院刑事二審前,校方的性平會、調查小組、校事會議、地方教育局,乃至於地檢署、地院,莫非集體陷入了「糾錯、救濟」雙重失靈的窘境?
1. 預斷心證與弱勢迷思:在「保護弱勢、學生即弱勢」的主流價值下,行政與司法實務相對易落入「過度信任單方陳述」的誤區。一旦手握裁判大權者,將控訴的「完整性」,直接認定等同於「真實性」,甚至還把被告教師的堅決否認,曲解為毫無悔意,則衡量的天平自始即已傾斜。
2. 不辨真偽的行政調查:校方的行政調查一般僅以「言詞陳述」進行表面比對,此等採證方式幾乎不具辨識偽證的能力,遑論對本案的「剪接與重製」之數位證據變造進行專業鑑別。
3. 預防措施的濫用及惡意標籤化:現行法規賦予校方權限進行「預防性停聘」,其本意原係為避免事件的持續或擴大,然在實務上,卻經常變質為「未審先判」的工具。另在「防衛性行政」的官僚系統下,本應發揮「糾錯、救濟」功能的各級行政機關,則淪為集體盲從、層層護航校方錯誤決議的形式圖章。
二、 單軌行政之困(由教育行政體系一脈主導):當救濟機制異化為整肅工具
前述的國中教師「冤案」,雖屬極大不幸,但不幸中的大幸是:因案情涉及刑事範疇,最終得以透過「訴訟防禦權」較完備的刑事高院挽回真相。反之,更令人憂心的是,當教師遭到指控的內容非關刑責,而是由教育行政系統全權內部處置、單軌管控之案件(如:「校園霸凌」、「教學不力」之認定),則因缺乏外部的「照妖鏡」,一旦糾錯、救濟的制度陷入失靈,其後果之慘烈,恐較前述的「冤案」有過之而無不及。
原因是:非刑事案件的主導權,完全由校方和教育行政機關掌控。當調查程序淪為掌權者整肅異己的「武器」時,當前的行政救濟(如:申評會、訴願會……)往往僅做程序審查,幾不對於案件的「實質事實」,進行嚴格的證據鑑識、審查。此不單導致被誣控的無辜教師身敗名裂,被所處的環境、社會排擠,也導致遭受行政/職場霸凌、需要受到保護的「真正被害人」,其呼救的聲音被官僚系統集體掩蓋。
三、真實謊言的照妖鏡
前揭的國中教師「冤案」不是第一面照妖鏡,且才短短數週,全台各地又有多起類似實例,清楚照出校園治理的巨大盲點,以及「糾錯、救濟雙失靈,冤案難昭雪」的困境,該當如何避免再造成類似冤案?
1. 引進獨立第三方鑑定:教育部應修法明定,凡涉及教師重大權益(解聘、不續聘、終身不得任教)之調查,其數位證據(如:對話截圖、錄音、錄影)之真偽鑑定,應強制委由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等具司法鑑定權限之單位辦理,不得僅由學校端成立的調查小組提出報告,以確保證據能力。
2. 落實無罪推定與誣告究責:保護學生是天職,但保障教師人權亦是法治底線。對於經查證後,確定係屬惡意捏造、指控之人,必須備有相應的懲戒、法律究責及輔導機制。
3. 冤案復職保障:教育部應速予比照公務員懲戒撤銷後的復職制度,建立實質的「冤案復職保障與輔導機制」,對於獲得平反的冤案教師,應積極提供行政支持,同時導正學校因過度避險而產生的盲目獵巫心理,這才是對體制受害者(真正的被害人)的實質正義。
校園,本應是濁世的最後淨土,而今,卻因為制度失衡,讓教師在傳道授業之餘,還得步步驚心地自衛防範,由「一字之褒、一物之收」引來的滅頂之災。結言之,「糾錯、救濟」必須與「程序的絕對正義」、「科學求證」相輔相成。唯有當真正建立起嚴謹的糾錯與救濟機制,才能真正守護校園的清淨,讓師生皆可免於冤屈與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