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苡蘋╱綜合 報導】在民國108年間,臺灣北部某地方法院審理一起配偶權損害賠償案件,林女主張丈夫陳男婚姻存續期間與王女往來密切、疑涉不正當男女關係,並提出關鍵證據,指其在丈夫自用車內未經同意放置錄音設備,錄得兩人車內對話內容,內容涉及親密互動與情感往來,用以證明侵害配偶權事實成立。

案件進入法院後,陳男抗辯指出,該錄音係以秘密監錄方式取得,屬未經同意之持續性錄音行為,已侵害隱私權及通訊秘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應不具證據能力。法院審酌認為,該證據取得方式具高度侵入性,即使內容可能與事實相符,仍須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衡量是否逾越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要求,最終認定不宜作為主要定案依據。

對此,中華民國徵信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配偶權蒐證在實務上多以行蹤紀錄、公開場域拍攝及資料交叉比對為主要方式,但必須嚴守合法界線,避免侵入住宅、非法錄音或竊錄通訊內容等行為,否則即使取得之資料與事實相符,仍可能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隱私權保障及比例原則而喪失證據效力。

中華民國徵信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進一步指出,徵信社蒐證的核心不僅在於「取得事實」,更在於「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實務上若蒐證過程逾越法律界線,不僅可能影響法院採納證據的可能性,也可能衍生民事或刑事責任風險,因此業界普遍強調應以合法、適度且必要性原則進行調查行為,以確保證據具備可採性並降低訴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