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馬英九基金會爆發人事風暴,前執行長蕭旭岑、王光慈突遭解職,引發政壇關注。原先看似單純的人事爭議,後續卻一路牽扯出財務問題、調查小組角力,甚至擴大到馬英九健康疑雲與馬家人出面發聲。未料馬英九今天(22日)更親自對鏡頭強調,馬以南不能代表所有馬家親屬,並痛批:「不要用失智這種理由做不該做的事情。」如今再傳出馬家人已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整起風波持續升溫,《上報》也整理事件時間軸帶讀者一次看懂。
 

2026年3月:蕭王離職原因曝光 馬英九點名財政紀律問題

 
2026年2月底
 
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及前員工王光慈完成離職手續。
 
 
2026年3月16日:
 
馬英九正式發布聲明,由戴遐齡接任執行長。聲明中特別強調戴遐齡「人品端正、操守清廉」,並宣布蕭、王兩人的言行不再代表馬英九及基金會。
 

2026年3月18日:

 
據《上報》報導指出,雖有昔日馬陣營重量級人士介入協調,但關鍵仍在於馬英九態度轉變。蕭、王多年來雖深受倚重、長期輔佐,但彼此累積的信任關係逐漸出現裂痕,最終演變成猜忌與矛盾,也讓這場風波持續延燒。
 
 
 

 

 

2025年3月:基金會控違反紀律 成立三人小組調查

 

3月23日:

 

基金會指控蕭旭岑、王姓人士涉嫌嚴重違反財政紀律,並委請律師準備移送司法調查;蕭旭岑則反駁,強調相關作為均經馬英九同意,一切合法。

 

3月25日:

 

媒體揭露風暴起因於內部員工檢舉財務問題,由金溥聰主導處理、高華柱向馬英九報告。馬英九受訪時表示,蕭、王兩人赴中與台商接觸卻未說明財務往來,讓他「心痛落淚」,更強調自己面對此事「六親不認」;蕭旭岑則反擊,質疑有人利用馬英九記憶狀況從中操作。

 

3月27日:

 

基金會召開董事會,並決議成立由薛香川、尹啟銘及李德維組成的三人調查小組,展開後續調查。

 

 

 

2025年4月:雙掛號催報告 最後通牒全上場 

 

4月13日:

 

基金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計師指出帳目中未見蕭旭岑、王所提「台商捐款」紀錄,若確有收受恐涉違反財務紀律。

 

4月20日:

 

馬英九以雙掛號要求三人調查小組開會,李德維不滿回嗆「郵局你家開的?急什麼?」強調調查應依既定步調進行。

 

5月11日:

 

馬英九親自致電調查小組成員,要求盡速完成調查報告。

 

5月19日:

 

基金會向調查小組下達最後通牒,要求27日前提出報告,否則將由代理執行長戴遐齡等人召開記者會說明案情。李德維則反擊,批基金會誇大其詞,更質疑金溥聰角色定位,認為不應替調查強設期限;蕭旭岑也質疑,代理執行長戴遐齡至今仍未提供4月13日相關資料,恐影響調查進度。

 

(延伸閱讀:馬英九基金會限期交報告 李德維開嗆金溥聰:你算哪位?以為還在當官

 

 

2025年5月:馬家人接連發聲 本人親自駁斥「失智」謠言

 

5月20日:


馬英九基金會駁斥蕭旭岑說法,表示已於4月8日、14日及17日三度提供完整資料給三人調查小組,並指李德維等人連續缺席董事會導致流會,後續將提報主管機關處理。

 

5月21日:


基金會召開董事會,但因三人調查小組未出席、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馬英九表示,不應以各種理由拖延調查,也拒絕延至5月27日提交報告,並表示將委由基金會及相關人員擇期召開記者會說明。

 

5月21日晚間:


周美青與馬以南發表聯合聲明,希望馬英九「真正退休、安享晚年」,並由馬以南負責對外說明醫療及生活照護事宜。基金會則表示尊重家屬意見;蕭旭岑則回應,謝馬大姊對幕僚過去付出的感念,並再次喊話希望調查小組儘快公布報告還他清白。

 

5月22日:

 

李德維表示,周美青及馬家人近期接連出面發聲,顯示外界對馬英九健康狀況確實存在疑慮。不過馬英九同日也親自回應,強調馬以南不能代表所有馬家親屬,並駁斥外界以健康問題做文章,更在鏡頭前直言:「不要用失智這種理由,做一些不該做的事情。」
 
此外,金溥聰也在影片中出面澄清,強調將蕭旭岑、王光慈移送法辦的決定,是馬英九本人的意思。馬英九則表示,相關決定並非受到金溥聰影響,「畢竟你不是學法律的,我是,而且我是當事人。」他也感嘆,近20年前提拔蕭、王並帶進總統府工作,「真的沒想到會被出賣到這個地步。」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指出,面對馬英九再度拍片指控,蕭旭岑僅低調回應:「我不回應,覺得很難過。」

 

 

※「輔助宣告」解釋:

 
根據現行《民法》規定,若當事人因年齡、疾病或其他因素,導致判斷與表達能力下降,家屬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指定監護人或輔助人協助處理法律與財產相關事務,以避免當事人因判斷能力不足,而做出不利自身權益的決定,甚至遭受詐騙。


若當事人已完全喪失判斷能力,可依《民法》第14條聲請「監護宣告」;若只是能力下降但未完全喪失,則適用《民法》第15條之1的「輔助宣告」制度。法院審理時,通常會要求聲請人提出醫療診斷、心智評估、證人證詞等資料,再由法官綜合判斷是否有必要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