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只帶品種貓棄養混種貓 動保處重罰飼主11萬3千元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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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飼主因搬家棄養兩隻混種貓,僅帶走品種貓,遭動保處重罰11萬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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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飼主未替貓隻辦理寵物登記、絕育,也未依規定辦理不擬續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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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處呼籲,若無法飼養寵物,應透過合法程序辦理不擬續養或媒合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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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棄養的兩隻混種貓目前健康良好,已開放民眾認養。
(記者陳志仁/新北報導)新北市土城區發生一起惡劣棄養案件,一名蔡姓房客租約到期搬離時,竟將2隻混種貓留在租屋處,事後還偷偷返回,只帶走價值較高的品種貓;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獲報介入調查,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多項規定,重罰飼主11萬3,000元。
動保處表示,今年3月中旬接獲通報,土城區中華路二段一處出租住宅有房客搬離後留下貓咪;稽查發現,蔡姓飼主名下原有6隻犬貓,卻將其中2隻未辦理寵物登記的混種貓棄置屋內,房東代為餵養期間,發現飼主曾返回住處,卻只帶走品種貓,留下混種貓不聞不問,讓房東很錯愕。
動保處隨即寄發通知要求飼主領回並說明原因,但蔡姓飼主始終未出面回應,遭棄養的貓咪,最後由動保人員帶回中和動物之家安置照護;經查發現,飼主除未替貓隻辦理寵物登記外,也未完成絕育,更未依規定辦理「不擬續養」程序及媒合公告,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因此依法裁處11萬3,000元罰鍰。
動保處處長楊淑方指出,若飼主因搬遷、經濟或家庭因素無法繼續飼養犬貓,可向動保處或新北市8處動物之家辦理不擬續養,也可利用「毛寶貝幸福轉運站」進行30天公開媒合,協助毛孩找到新飼主;若媒合未成功,再送交動物之家收容,並繳納5,000元規費,依法完成不擬續養程序者,終身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的寵物。
目前遭棄養的2隻混種貓健康狀況良好、個性親人,已開放民眾認養,有意認養的民眾則可到動保處的認養小棧認養;動保處呼籲,動物是生命,不是可任意丟棄的物品,隨意棄養除危害動物生存權,更觸犯《動物保護法》,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民眾若發現棄養、虐待或動物急難案件,可立即撥打1999市政服務專線或1959動物保護專線通報,共同打造友善動物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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