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告國語日報捐助案 二審仍敗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教育部向法院提起確認捐助法律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主張國語日報社是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台北地院認定雙方沒有捐助法律關係判決教育部敗訴,教育部上訴二審;高院今(26)日判決,認無法證明國語日報社公司之資產均為省國語會及教育部所出資,且該公司與教育部屬不同人格,捐助財產既全數來自國語日報社公司,自不能認為是由教育部所捐助,駁回上訴,維持教育部敗訴判決。可上訴。
教育部上訴主張,國語日報社是其為推行國語政策而出資捐助成立。國語日報社之沿革始於民國37年間,由教育部提供金圓券、注音銅模、印刷機,命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籌設國語日報社,38年起納入省國語會所屬事業機構,45年由省國語會及教育部以國語日報社資產及另行出資成立國語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再於49年以該公司資產作為捐助財產,改組設立為財團法人即國語日報社。然國語日報社一再否認其為捐助人,訴請確認兩造間存在捐助法律關係。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國語日報社於49年2月17日設立登記,依法人登記資料及登記證書,均記載捐助人為國語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即方師鐸等17 名自然人,捐助財產新台幣135萬4387元3角1分。
教育部雖主張這些捐助財產全數為其所出資。但民法關於捐助之定義,是指以設定財團法人為目的,訂立捐助章程,捐出一定財產而言,至於捐助財產之實際來源並不以捐助人自有之財產為必要。
本件經調查結果顯示,國語日報社之設立,是經國語日報社公司全體董事決議,將公司之組織變更為財團法人,而方師鐸等17人當時即為國語日報社公司董事,並具有管理公司資產之權限,他們於49年2月17日以國語日報社公司之資產135萬4387元3角1分捐作為國語日報社之設立基金,目的即是本於董事身分為董事決議內容,足認方師鐸等17人確實是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成立捐助章程而捐出財產,合於民法關於捐助之定義,與捐助財產是否為其等個人所有無關,不影響捐助人之認定。
合議庭認為,教育部雖主張捐助財產均為其所有,但依證據顯示,捐助財產來自國語日報社公司,而該公司經過多年營運,已累積自身盈餘並受有社會各界協助, 無法證明該公司之資產均為省國語會及教育部所出資。
況國語日報社公司與教育部屬不同人格,本件捐助財產既全數來自國語日報社公司,自不能認為是由上訴人所捐助。
合議庭綜合事證,認定教育部請求確認兩造間捐助關係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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