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府提告返還國有地 他喊已居70年反控人家亂告
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做出判決,認定新竹市一名王姓男子無權占有國有土地,除須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予新竹市政府外,還需給付新臺幣18萬7200元租金,並自返還土地之日起,按月繳納2925元租金。該案可上訴。
新竹市政府以該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王男未經同意在該地搭建地上物為由,依民法規定提出告訴,請求王男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市府並主張王男無權占有該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法請求給付回溯計算5年期間、以申報地價10%計算之不當得利18萬7200元。
王男則辯稱該土地並非國有,乃其母親多年前購入,並強調當年土地不值錢,房屋才值錢,買房當然要買地。王男並聲稱已在此居住超過70年,且反稱新竹市政府亂告拆屋還地,已遭監察院糾正。
新竹地院法官審酌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確認該土地確實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法官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應自行舉證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法官認為,房屋與土地各得為單獨交易標的,王男辯稱買房當然要買地之說法無據,縱使已居住逾70年,亦非即為土地所有人。
關於王男提及新竹市府遭監察院糾正一事,法官查看相關公告後發現,監察院係糾正新竹縣政府辦理都市更新過程中,捨棄行為時都市更新條例有關地上物拆遷之程序規定,並忽視其實踐「適足居住權」之公法上義務等情。然經法院現場履勘,系爭房屋遭塗鴉、噴漆,大門上鎖,顯無人居住,且王男居住地址並非系爭房屋地址,王男既未居住於該房地,自與適足居住權無涉。
綜合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測量紀錄等證據,法官最終判處王男應拆除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予新竹市政府,給付18萬7200元租金,且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應按月給付租金2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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