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重量差0.384公克成關鍵!高雄2男涉持有K他命逾5公克 法院判無罪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 金東天/高雄報導】高雄洪姓、鄭姓2名男子涉嫌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方認定2人持有毒品純質淨重合計超過5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過,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其中一包愷他命是在巷道冷氣機下方地面查獲,無法證明屬於2人持有,最終認定可歸屬的毒品純質淨重僅4.616公克,未達法定5公克門檻,判決2人無罪。

▲高雄地院認定檢方無法證明巷道查獲的愷他命屬2名被告持有,因此判決無罪。(示意圖/Pexels)
判決指出,洪男與鄭男於114年4月15日下午在高雄市某巷道旁遭警方盤查,警方共查扣2包愷他命。其中一包裝在金屬K盒內,檢驗前純質淨重4.616公克;另一包則以透明夾鏈袋包裝,檢驗前純質淨重2.384公克,兩包合計超過5公克,因此遭檢方依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起訴。
審理期間,2人坦承共同持有裝在K盒內的愷他命,但否認透明夾鏈袋內的毒品屬於他們,主張該包毒品是警方在附近冷氣機下方地面拾獲,與他們無關。
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指出,爭議毒品並非從2人身上查獲,而是在任何人均可自由進出的巷道地面發現,客觀上難認定已置於2人的實力支配範圍內,也無法排除是他人遺留現場的可能。此外,兩包毒品包裝方式明顯不同,一包放置於金屬K盒,另一包則為透明夾鏈袋,兩者並無可證明相互關聯的特徵。
法院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證明透明夾鏈袋內的愷他命為2人共同持有,因此僅能認定2人持有純質淨重4.616公克的愷他命。由於第三級毒品持有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依法不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犯罪,最終判決洪男、鄭男均無罪。全案仍可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