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帶百人赴中接受招待喊「下架民進黨」 前立委弟二審維持無罪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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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前立委之弟鄭志成被控接受中國台辦資金援助,組織旅遊團赴中接受招待並呼喊「下架民進黨」口號,遭檢方依違反反滲透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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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鄭志成無罪後,檢方上訴,但二審法院審理後仍維持無罪判決,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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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參訪團出發時選舉公告尚未發布,且團員均有繳費,難以認定有接受資助及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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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下架民進黨」等言論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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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最終維持鄭志成無罪,顯示法院在認定違反反滲透法時,對證據要求嚴格。
新黨前立委鄭龍水之弟、過去曾任高市茄萣區嘉泰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的鄭志成,先前被指控接受中國地方台辦的資金援助,並在大選前涉嫌組織旅行團前往中國接受落地招待,且在聚會席間呼喊九二共識、下架民進黨等口號,遭到檢察官依據違反反滲透法等罪名提起公訴。此案經一審判決鄭男無罪後,檢方因不服裁決而提出上訴,然而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舊維持原判,決定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維持無罪判定。
鄭志成稱「兩岸交流」 團員均有繳費
檢方指控,鄭志成涉嫌在2023年大選階段,受到境外敵對勢力即中國地方台辦的託付與指示,接連招募當地里民組成了前往山東、山西、內蒙古、新疆以及河南等地的5個旅遊參訪團赴中。檢方指出,參與的團員當時只需要自行負擔機票等相關費用,其餘在當地的飲食與住宿開銷全由台辦負責落地招待,並在旅途中的宴席間向團員宣傳「下架民進黨」及「支持藍營陣營」等立場。
對此,鄭志成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堅決全盤否認有任何妨害選舉的罪嫌,他為自己辯護表示,號召這些參訪團纯粹是為了進行單純的兩岸民間文化交流,而且所有團員其實都有繳納相應的團費,絕對不是外界所說的全程免費。他更進一步說明,無論是在整個旅遊的行程當中,還是在彼此餐敘的場合裡,他自己以及中國當地的官員,都從來沒有要求過任何團員必須在選舉中把票投給某位特定的候選人。
無金流、無拉票、無對價 高院維持無罪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在審理之後,法官在判決中指出,反滲透法第4條以及選罷法所要規範與處罰的對象,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公開為特定候選人進行助選或行賄的行為表現。然而,本案被控訴的各個參訪團出發時間,全部都集中在2023年的5月至10月之間,在那個時間點,中央選舉委員會根本還沒發布該屆的選舉公告,也還沒有開始受理候選人的登記申請。
法官認為,即便在當時國民黨已經確定徵召侯友宜準備參選,但國內政壇那時正處於藍白合局勢發展停滯、紛紛擾擾的階段。因此,參訪團在旅遊餐敘的現場所提到的「下架民進黨」、「支持藍營」、「政黨輪替」等言論,僅能算是泛指政黨理念的標語口號,沒有明確且具體地指向某一位特定的候選人。如果把這類並非針對特定人士的政治性口號也納入刑罰處罰的範圍,將會使該條文的處罰流於不確定的法律,進而損害法律文義本身該有的確定性。
為了釐清真相,法官也在庭審期間傳喚了為數眾多的參訪團員出庭作證,結果發現每位團員實際上都各自支付了新台幣2萬4700元至3萬6900元之間不等金額的團費,證實行程並非完全免費。此外,經一審法院函文向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進行查詢後,公會也回函說明,旅遊市場的收費價格本來就會受到市場供需關係的波動影響,因此無法單憑資料推估,本案中的各個旅行團是否真的存在價差。由於檢察官自始至終都無法提出中國台辦確實有支付款項,或是提供經費補助的具體金流證明數據,因此在法律上實在難以認定有接受資助的事實。
合議庭更強調,刑法上的投票行賄罪,在法律構成要件上必須以交付的利益,與雙方約定投票這兩者之間具備相當的對價關係為前提。而在多位團員出庭的證詞中皆證稱,鄭志成在最初組團的時候,根本就沒有預先打探過每位成員各自的政黨倾向,且不論是在中國參訪的期間還是回到台灣之後,鄭男也從來沒有對團員提出拉票、拜票或進行任何政治動員的要求。甚至還有團員在庭上直白地表示「如果這個團一開始就有政治目的,自己根本就不會報名參加」,顯示團員沒有因為接受招待,而相約改變投票意向的對價關係。
認「下架民進黨」屬言論自由
法官最後在判決書內特別闡明,我國憲法對於人民的言論自由給予高度的保障,且政黨政治本來就是民主制度下的正常生態。無論是在公開的公共場合,還是前往中國進行交流參訪時,口頭表述如「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反台獨」、「九二共識」或「下架民進黨」等字眼,皆屬於國內極為常見的概括性兩岸關係主張及政治立場表達,這些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執法機關絕不應該單憑助選行為的言詞,就直接認定其構成犯罪。據此,合議庭法官認定既然無法證實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那麼一審所做出的無罪判決在法律適用上就沒有任何違誤,遂依法裁定駁回檢察官的上訴,二審維持鄭志成無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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