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25年聲稱有優先「承購權」拒搬家!法官打臉判敗訴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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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女子承租房屋25年,主張擁有優先承購權拒絕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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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駁回女子主張,認定僅為單純租賃關係,不具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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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女子敗訴,須將房屋返還房東。
高雄發生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件,張姓房東於今年2月決定收回出租多年的房屋,經口頭告知及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租客王女終止租約,要求其搬離。然而王女對此置之不理,拒絕配合搬遷,並提出特殊抗辯理由。
王女在法庭上聲稱,自己已承租該房屋超過25年時間,期間從未積欠任何房租,因此認為自己對該房屋擁有優先承購權。王女並表示搬家相當不容易,認為房東要求搬離並不合理,請求法官駁回張女的訴訟。
高雄地院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詳細檢視相關法律條文規定。法官指出,由於雙方的租賃契約並未訂定明確期限,依法房東得隨時終止租約並要求租客搬離。
針對王女主張的優先承購權部分,法官引用土地法及民法相關條文進行說明。土地法規定優先承購權適用於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的情況,而民法則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時承租人才享有優先承買權。
法官認定,本案僅為單純的房屋租賃關係,雙方並非就該房屋成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關係,亦非屬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的情況,因此王女並不具備法定的優先承購權。
最終高雄地院判決王女敗訴,須搬離房屋並返還予張姓房東。此判決仍可上訴至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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