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被控利用人頭助理等方式詐領助理費逾1412萬元,台南地檢署去年10月偵結,起訴林宜瑾等3名被告,另有13人獲緩起訴。儘管林宜瑾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檢方建請法院減輕量刑,但台南地方法院今天(2日)仍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她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未予緩刑,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民進黨廉政會主委邱駿彥今表示,按照廉政條例一定要處分,至於停權多久需要開會討論。
 
檢方調查指出,林宜瑾自2009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1日,歷任原台南縣議會第16屆議員、台南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1至第3屆議員,以及第10、11屆立委期間,涉嫌利用職務機會,以不實助理名冊及助理費申請文件,向原台南縣議會、台南市議會及立法院詐領公費助理費共1412萬7388元。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林宜瑾及黃姓服務處主任;另依偽證罪起訴一名黃姓助理。
 
檢方統計,林宜瑾擔任原台南縣議員期間涉詐領72萬7368元、台南市議員期間805萬3052元、立委期間534萬6968元,合計1412萬7388元,並已先後繳回500萬元及912萬7388元。檢方另查出,她涉嫌透過非公費助理虛報、低薪高報及掛名助理等3種方式詐領助理費,相關款項供服務處及個人支出使用。2024年8月21日,檢調搜索林宜瑾位於台北的國會辦公室及台南服務處,帶回多人連夜偵訊,訊後諭令1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如今一審遭重判,也讓她的政治生涯再添波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