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調整課稅範圍,未來電影、戲劇、音樂演奏及各類競技比賽等藝文與體育活動將全面免徵娛樂稅。不過,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部分娛樂場所仍維持課稅,並同步調降部分稅率,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兼顧地方財政需求。

 

本次修法源於行政院2024年9月19日通過的草案,目的在鼓勵民眾參與藝文活動與競技賽事,同時保留地方政府調整彈性。

 

三讀條文明定,原本課徵娛樂稅的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表演等項目,以及各類競技比賽,均全面取消課稅;並授權地方政府得依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經地方議會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後,決定是否停徵相關項目的娛樂稅。

 

至於仍維持課稅的項目,包括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稅率方面,舞廳或舞場的娛樂稅上限由原本最高100%調降至50%,高爾夫球場維持現行規定,其餘相關場所則訂為最高不得超過25%。整體修法在減輕藝文與體育活動負擔的同時,也保留地方政府彈性調整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