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宅曾出租別急賣!稅務局提醒:停業滿1年才適用土增稅10%優惠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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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土地增值稅10%優惠,出售前一年內不得出租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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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屋曾出租作店面使用,即使已辦理停業、租約終止,也必須滿一年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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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生一次」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可享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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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優惠的條件包含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設有戶籍。
相關組織: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
文/謝曉菁 攝影/黃威彬
房屋稅繳納時間進入尾聲,有關民眾出售自住房地想適用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要注意「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或營業」。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如果房屋過去曾出租作店面使用,即使已辦理停業、租約終止,也必須等滿1年後再出售,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近期有民眾向稅務單位詢問,自家住宅一樓過去出租給店家營業,目前租約已結束,營業登記也完成註銷,若之後出售土地,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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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提醒,如果房屋過去曾出租作店面使用,即使已辦理停業、租約終止,也必須等滿1年後再出售,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對此,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一生一次」適用條件,可按較優惠的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稅務局指出,除了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設有戶籍外,出售前1年內,房屋也不得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換言之,即使原本作為店面使用的房屋已經歇業、撤銷營業登記,且租約已終止,仍須自停止營業、結束出租日起算滿1年後,再辦理土地移轉,才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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