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火藥炸嘉縣廢棄國小 2男大生遭求刑7年半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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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大生自製火藥,並在嘉義縣一處廢棄國小引爆,造成校舍結構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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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循線逮捕兩名大生,並查扣大量化學原料與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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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被依槍砲等罪嫌起訴,檢方求刑7年6月,法院裁定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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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曾多次在高雄及嘉義地區引爆自製爆裂物。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余姓、周姓兩名男大生自製火藥,今年4月至嘉義縣某廢棄國小引爆,造成該處校舍主要結構毀損/嘉檢提供
余姓、周姓兩名男大生自製火藥,今年4月至嘉義縣某廢棄國小引爆,造成該處校舍主要結構毀損,嘉義地檢署25日依槍砲等罪嫌對兩人提起公訴,求刑7年6月,該案今(28)日上午移審嘉院,法院今日下午裁定收押。
嘉檢指出,今年4月3日下午2時許,警方接獲民眾報案,稱嘉義縣某廢棄國小校園內建築物,發生爆炸案;蔡宗熙檢察長隨即指派郭志明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深入偵辦。
經縝密蒐證,警方於隔(4)日持郭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被告19歲余姓、20歲周姓男大生,並在同意下實施搜索,當場扣得硝酸銨、鋁粉、雷管20支、引線21支、爆裂物ETN及電子磅秤等大批化學原料與作案工具。
檢警調查,余姓與周姓大專青年共同謀議,由余男購買雷管、黑火藥,周男購置硝酸銨及柴油。分別在某國立大學宿舍及居所內,將原料依比例混合,製成俗稱「阿芒尼爾(Ammonal)」之具殺傷力爆裂物;自114年12月至115年4月間,先後在高雄市海邊某空地、嘉義縣某空地及某廢棄國小校園內引爆共6次。
其中115年4月3日在嘉義縣竹崎鄉某廢棄國小教室之第6次引爆,導致該處校舍主要結構毀損外推、喪失效用,對社會大眾生命、身體、治安具有重大危害之危險。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全案經密集偵查,於同年5月25日正式提起公訴。
嘉檢表示,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爆裂物,以及刑法故意以爆裂物炸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罪嫌。6次製造犯行,應分論併罰,並審酌其行徑引起大眾恐慌、危害重大,建請法院就各次犯行均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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