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中聯油脂提供國內三大食用油品牌「泰山」、「福壽」及「福懋」的大豆沙拉油原料,檢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並流入市面,台中地檢署經過47天偵查,今(18)日偵查終結,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嫌起訴中聯、福壽、福懋、泰山等4家公司及中聯董座蔡清松在內的15名自然人,並向法院具體求處蔡清松、余凌冲等6名被告量處2個7年徒刑及2個併科罰金刑,均為8千萬元。

檢方起訴指出,中聯公司董事長蔡清松、總經理余凌冲、廠長陳明榮及其他高階 主管,知悉自巴西進口之特定船批黃豆原料熱損粒比例偏高,增加製程中產生苯駢芘之風險,竟心存歹念,罔顧全民食安,仍將黃豆熱損 粒進料管制標準由0.5%放寬至5%,且未相應增加製程中檢驗、管制等措施。

之後蔡清松、余凌冲、陳明榮於115年5月間知悉沙拉油製程之半成品脫膠油苯駢芘檢驗結果出現異常,即中聯公司製造之沙拉油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竟又未即時採取清查、改善製程等必要措施,亦未依食安法規定主動通報主管機關、辦理回收,遲至6月30日始通報主管機關。

檢察官綜合原料驗收資料、製程紀錄、檢驗結果及各批次油品流向等證據,認中聯公司所製造包括批號「315-1150404」在內共7批、合計8478.88公噸之食品沙拉油,其苯駢芘含量超過法定限量,分別運送交付福壽、福懋及泰山等公司分裝、調合或販售。

福壽公司董事長洪堯昆、總經理趙文強,福懋公司總經理張志賓,泰山公司董事長劉偉龍、案發時前、後任總經理沈怡君、蔡國樑及各公司其他高階主管,分別於115年5、6月間知悉所屬公司產品使用這些問題油品,仍未即時主動停止販賣、辦理下架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

反而涉嫌持續將使用這些中聯問題油品分裝、調合或製成之相關產品,販賣予不知情之下游食品廠商、餐飲業者及一般消費者,使其等陷於錯誤而購買。其中,福壽公司洪堯昆等人因而取得銷售價款531萬6289 元;福懋公司張志賓等人取得196萬8172元;泰山公司劉偉龍等人取得28萬7309元。

中聯公司總經理余凌冲、品研課副課長陳建龍於115年6月30日向主管機關通報時,涉嫌將315號桶槽問題油品之實際產量128噸9760公斤,短報為52噸2176公斤,短報數量達76噸7584公斤,約占實際產量59.5%,致影響主管機關判斷食品安全溯源及回收、下架範圍之正確性。

檢察官認定中聯公司董事長蔡清松、中聯總經理余凌冲、廠長陳明榮、精油課襄理江一隆等人所為,均涉犯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49條第1項之製造含有害人體健 康物質食品罪嫌;蔡清松、余凌冲、陳明榮、陳建龍等人,另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犯同法第49條第2項之罪嫌。

福壽公司洪堯昆、趙文強、廠長顏貽鉉等人,福懋公司張志賓、經理譚至闓等人,以及泰山公司劉偉龍、沈怡君、蔡國樑、主管張浩等人,均涉犯食安法第7條第 5項、第49條第2項之未主動停止販賣、回收、通報且情節重大罪嫌,以及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49條第1項之販賣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罪嫌;並分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或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嫌。

福壽實業副理黃俊豪另涉犯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49條第1項之將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作為贈品罪嫌;被告余凌冲、陳建龍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

檢察官並認為,就為首之製造端及販售端負決策責任之被告蔡清松、余凌冲、陳明榮、洪堯昆、劉偉龍、張志賓所犯惡性及對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所生危害,均請法院就食安法第49條第1、2項罪嫌,分處法定 刑最重之7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8千萬元、8千萬元;就詐欺部分,量處法定刑最重之7年或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百萬元或50萬元;而就被告余凌冲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另再求處法定刑最重3年之有期徒刑。

就與以上被告分別共犯之被告陳建龍、江一隆、趙文強、顏貽鉉、黃俊豪、譚至闓、沈怡君、蔡國樑、張浩等,亦均請法院就所涉食安法第49條第1、2項罪嫌,分處法定刑最重之6年6月有期徒刑、6年6月有期徒刑;所涉詐欺部分量處6年6月有期徒刑。

中檢強調,檢察官就具體求刑的刑期均會於公訴蒞庭時堅決主張,以資懲儆。同時,本案犯罪所得計約8億8731萬元,檢方分別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及追徵中聯公司約3億7307萬元、福壽公司約2億13萬元、福懋公司約1億8390萬元及泰山公司約1億3021萬元,以徹底剝奪不法利得。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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